一、袭警罪认定中“以刑代罚”的表现
对袭警罪裁判文书实证研究发现,袭警罪认定中的“以刑代罚”主要表现为四种行为类型:平和妨害行为、被动抵御行为、显著轻微行为以及欠缺需罚性行为。从形式上来看,这四种行为类型在某种程度上都属于广义的暴力袭警行为,但如果从规范立场出发对它们进行实质审查的话则会发现:它们并不符合袭警的成立条件,只是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已,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一)平和妨害行为被误判为袭警罪
平和妨害行为,主要是指采用非攻击性手段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政违法行为,其通常表现为辱骂推搡行为。平和妨害行为被误判为袭警罪的典型例证,对于这类行为来说,由于其并不符合“暴力袭击”这一类型要求,所以并不构成袭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