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例原则在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权利冲突是指两个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之间任何一方行使权利必然对另一方权利造成损害的矛盾状态,从既有文献的论证情况看,权利冲突已经是公私法理论界普遍承认的客观法律现象,并非法学伪命题。理论界对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作广义解释,其不仅指为已被权利化保护的权利,如生命权、所有权、肖像权,还指未被权利化保护的法益、公共利益,如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声音、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基于此,本文所指的权利冲突不仅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法益、法益与法益之间的冲突,还包括私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比例原则已经在权利冲突案例中得到普遍适用,其几乎可以适用于人格权与财产权、财产权与财产权、私权益与公共利益等绝大部分权利冲突类型。其一,司法机关援引适当性原则要求私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判断该权利是否和其它权利发生了冲突,以决定其是否能在该阶段行使权利。适当性原则的内涵是手段须助于目的实现,依照权利冲突的定义,若某一权利的实现必然导致另一权利受到损害,这表明二者发生了权利冲突,反之则不然,因此,适当性原则其实是借助“手段是否有助于目的实现”之内涵来判断两个权利是否发生了权利冲突,以决定私主体能否在该阶段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