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慈善事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采用“大慈善”的理念,构建了一个适用于各类公益慈善主体、覆盖公益慈善各主要领域、体系严整、制度健全的现代公益慈善法律体系。亮点颇多,但在过去几年的实施当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慈善组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不够、相关信息的接发不及时、慈善活动机制不完善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慈善法实施检查报告,提出了“适时修改慈善法”的意见。从主体、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分析,作为原则法和常规法,应当为其他部门法提供一般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