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说”的立场站位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说”在立场站位方面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持支持态度。有学者主张利用法律解释方法探寻第1232条中“被侵权人”是否包括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例如:文义解释视角下,“被侵权人”应定义为与“侵权人”所实施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请求人主体,循此逻辑,在以保护环境公益为价值旨归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国家机关和适格环保组织因不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造成利益损害的特定承受主体,表面上二者在“被侵权人”法律地位缺失的背景下是不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然而,根据“诉讼信托理论”或“意定诉讼担当原理”,以环境公益保护为己任的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之所以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能以原告资格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具言之,我国在国家属性上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包括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