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通过全面的民主选举,选出了群众自己满意的政府和公仆。但是,想让选出来的人民公仆不变为人民的主人,不让他们滥用自己的权力,就要实行有效的监督。
巴黎公社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公社的内部监督主要由执行委员会下的各专门委员会执行,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和监督代表们的工作,并每天向公社汇报情况,但只发挥监察的作用,而不干预代表的决定,不妨碍代表履行职权。
公社的外部监督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按照民主原则,行政领导人应向当地居民汇报工作,政治代表应向委托者报告自己的活动。”作为本区在公社中的代表,公社委员必须向选民说明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本区行政领导人员,必须向人民报告工作,答复质询。公社的代表不仅要经常出席选民大会和居民集会,还要深入工会、合作社和军队,参加俱乐部集会,发表演说,报告公社的活动情况,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因此,所有公社委员的活动就经常处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受到舆论的检查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