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戏规则可版权性的观点
在早期的案例中,游戏规则被认定为思想的范畴而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以“泡泡堂诉QQ堂”案为例,该案中原告指出原被告的两款游戏中有37个要素存在实质性相似。虽然原告将这些实质性相似的要素归为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但是法院指出游戏画面虽然有类似之处,但是类似的部分——“以笑表示获胜、哭表示失败”属于思想的范畴,原被告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以笑表示获胜、哭表示失败”是两款游戏中相同的规则,法院将该游戏规则、玩法认定为“思想”,基于该规则形成的画面才属于具体的表达,但两个画面的图标颜色、具体图案两者又存在区分,所以规则或玩法的相似并不导致画面的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