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认为正义产生于特定的客观环境,是一种人为之德。一方面,正义起源于资源的相对匮乏,物资资源足够丰富或极端匮乏都不能产生正义。一则假设物资资源十分丰富以至于能够满足人类的全部需求和欲望,财产权的所属便失去意义,任何物资财富都将成为共有的财产。例如,空气足以富足供应于人类,因而无需所属权之分,即便它是最有价值的外界对象。二则假设物资资源极度匮乏,甚至人为的努力也无法改善这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死亡成为大多数人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为生存而博弈成为了自然而然的规则,正义法则无法存在。另一方面,正义起源于人与人之间力量的相对平衡。休谟认为,力量悬殊的结果必然是奴役与征服,因为强者有足够的能力消灭弱者,弱者只能屈从于强者才能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也无从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