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的物质制约性的守正与创新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现象,根源并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以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以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方式。“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马克思主义法的物质制约性发展的基础上,丰富创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的基本内涵,但始终坚守了马克思主义法的物质制约性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