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约工在平台用工模式中的法律地位认定不一
且看其对当下网约平台用工关系的规制效果,以外卖平台为例,首先对于能够与合作商或者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专送骑手来说,显然这部分骑手不需要为了拥有劳动关系合同而发愁,剩下的就是众包骑手以及被合作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专送骑手。对于这部分骑手,实践产生的争议多数集中于该条第二款中的“劳动者是否受单位的管理”也即是否能够自主安排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工作的内容、是否受考勤管理等。这些事实情节是法官判定这类案件的主要依据,但也正因为对现实复杂情节的观点不一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马志其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马志其成为代驾驾驶员是经过了北京亿心宜行公司的认可,且其在劳动过程中要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穿着公司的制服及胸卡。同时,马志其并没有相关的议价权,仅依靠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对于这一认定结果也持支持态度。但若均以“遵守规制制度、接受管理、穿着制服及胸卡”、“无议价权”为标准去衡量网约工群体,其结果可能是绝大部分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