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3人民公社时间。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原合作社所有的山林,一律为人民公社所有。1961年1-3月,组建整社工作,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生产责
1.3人民公社时间。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原合作社所有的山林,一律为人民公社所有。1961年1-3月,组建整社工作,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生产责任制,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四固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的补充规定(草案),开展确定林权工作,至1962年1月结束。主要政策是:一是原村有、族有、私有折价入社的山林,一律划归生产队所有;临近生产队的小片国有林,如果不便于国家经营而便于生产队管理的,也可划归生产队经营;二是原来划定的国有林和没有确定林权的大片原始林仍归国有,但要委托临近生产队代管,并建立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三是房前屋后、村旁、路旁的零星果木归社员私有,自管自用;四是经济林木,以“四固定”为基础,将所有权划归生产队;对于少数分散的、不便于集体管理的零星果木(主要是核桃),也可以采取包产管理到户的办法,或固定专人管理;五是积极鼓励、帮助生产队和社员,大量嫁接栽培各种经济林木,制定长远规划,谁栽培的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