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更新日期:2022-08-17     浏览次数:74
核心提示:1.3人民公社时间。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原合作社所有的山林,一律为人民公社所有。1961年1-3月,组建整社工作,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生产责

1.3人民公社时间。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原合作社所有的山林,一律为人民公社所有。19611-3月,组建整社工作,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生产责任制,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四固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的补充规定(草案),开展确定林权工作,至19621月结束。主要政策是:原村有、族有、私有折价入社的山林,一律划归生产队所有;临近生产队的小片国有林,如果不便于国家经营而便于生产队管理的,也可划归生产队经营原来划定的国有林和没有确定林权的大片原始林仍归国有,但要委托临近生产队代管,并建立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房前屋后、村旁、路旁的零星果木归社员私有,自管自用经济林木,以四固定为基础,将所有权划归生产队;对于少数分散的、不便于集体管理的零星果木(主要是核桃),也可以采取包产管理到户的办法,或固定专人管理积极鼓励、帮助生产队和社员,大量嫁接栽培各种经济林木,制定长远规划,谁栽培的归谁所有。

2022-01-26•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确权登记工作
1、林权登记历史背景在不动产登记登记制度实施以前,历史林权登记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的集中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如下: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