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化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Vinay和Darbelnet(1958)提出的,主要指在译语中,把原语中隐含信息给与明示。[3] 由于法律渊源不同,有很多中国特色法律术语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术语并不相同,这些中国特色法律术语在法律英语中找不到等值词,因此,要传达准确的中国特色法律术语,需要采用显化手段。对显化最早作出系统分类的学者是Klaudy,他把显化分为强制性显化(obligatory)、选择性显化(optional)、语用性显化(pragmatic)以及翻译本身固有的显化(translation-inherent)[4]。《民法典》中的中国特色法律术语英语显化现象表现为语义范畴的强制性显化和文化内涵的语用性显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