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强奸罪是非亲手犯,而轮奸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共同正犯理论建构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逻辑。这种主张虽然使强奸罪的规制逻辑得以契合现代刑法的目的观(保护法益),但在方法论上却隐藏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把法益视为形塑犯罪构成模型的最高统摄概念,并不加批判的予以接受。正因如此,这种分析逻辑在晚近却遭到颠覆性的质疑,因为刑事法律科学在经验层面无可辩驳地揭示出:在指导一个否定性行为的犯罪化演进过程中,在法益之上,还存在着更高位阶的元概念——刑罚根据。
当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强奸罪是非亲手犯,而轮奸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共同正犯理论建构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逻辑。这种主张虽然使强奸罪的规制逻辑得以契合现代刑法的目的观(保护法益),但在方法论上却隐藏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把法益视为形塑犯罪构成模型的最高统摄概念,并不加批判的予以接受。正因如此,这种分析逻辑在晚近却遭到颠覆性的质疑,因为刑事法律科学在经验层面无可辩驳地揭示出:在指导一个否定性行为的犯罪化演进过程中,在法益之上,还存在着更高位阶的元概念——刑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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