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程序价值观教育的概念
首先,法治程序价值观教育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实践教育过程。法治程序价值观教育不是专业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它的教育对象是全体公民,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领导干部、普通民众。一直以来,法治程序都是英美国家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就不断有“程序独立价值”的观点问世。而在受到传统文化和思维习惯制约的中国,即使受到西方研究的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依然停留在工具价值层面。法治程序价值观教育是一种公民教育,不以研究和传播法律知识为任务,它旨在用特定的逻辑去扭转惯性思维,改变社会发展需求与人们价值观不统一的现状,实现思想与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同步推进。从外在行为上看,法治程序价值观教育可以被看作是普法教育的延续,它通过时间和空间形式上的规定指引人们规范行为,是对法治规则直观的遵守和服从。而进行法治程序价值观教育最主要也是其独特的作用在于激发受教育者内心对法治程序价值的认同。实体价值用静态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现法治的精神价值,程序价值则是用动态的过程展示出公平正义从何而来、如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