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概念厘定
研究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问题,要先了解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基本概念。只有先对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概念进行理性的分析和界定,才能在理论上解析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正当性,才能将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理论运用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无论是实务界签订的协议还是理论界对其探讨,都未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到底为何意?目前学术界对于“流域环境司法协作”这一概念分析较少。本文所论及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可以从静态和动态进行阐述。在探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概念之前先要了解“司法”等的内涵。“司法”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司法”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差异。在建国初期,“司法”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一度认为战争与司法具有同质性。[]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关于“司法”概念的主流观点主要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审判”“司法活动”等。这些观点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种观点:“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有学者认为司法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审判,还包含了以当事人为合意的仲裁、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