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裁判思路
已经对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整体的适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确认。司法实践有法院仍通过将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拆分的方式,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承认担保合同的效力,认为股权转让是假,让与担保是真。但司法裁判机关不仅早在个案中明确让与担保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担保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的权利,是出于真正的效果意思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这两个要素是不可分割的。也在“九民纪要”中进一步指出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担保的意思也是真实的,股权转让就是为了担保,明确了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不可单独评价其效力。因此拆分评价的情况虽然存在,但已属少数,且大多能够通过上级法院纠正。目前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聚焦的主要是: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分问题和以受让人法律地位为核心的、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