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来看,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之后,相关机关才会通知律师介入,此种规定显然无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的时间应当是在案涉人员作出认罪认罚意愿之前,此种才能够尽可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细言之,即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那么公检法机关再通知律师对其提供帮助,此环境下律师提供帮助的作用已经大打折扣,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缺乏相关认知的情况下,仅仅凭借“认罪就可以从轻处罚”的简单认知就贸然选择认罪认罚,这对于其自身而言是不明智也是不可取的,势必会导致未来认罪认罚案件的反悔率的急剧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