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问题原则”崭露头角—MCI案和Brown案
1994年的MCI案是公认的最高法院使用重大问题原则处理的第一个案件。通信公共运营商必须向联邦通信委员会申报费率,并授权联邦通信委员会可以对这一要求进行修改。后由于联邦通信委员会制定规则免除了非主导长途运营商的费率备案要求而引发此案。即需要判定联邦通信委员的免除申报的行为是否属于“修改”行为。法院运用Chevron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明确规定,联邦通信委员的规则构成了“对法律的根本性修改”,超出了其法定权限,所以无权得到Chevron尊重。在该案中,Scalia大法官提及了案件所涉及领域背景的特殊性,指出费率申报是费率管制行业的基本特征,是国会选择的防止不合理收费的主要手段,国会“极不可能将一个行业是否受到费率管制的决定权留给行政机关自主决定”。 在本案中“重大问题”一词虽然未被明确提出,但确是“重大问题原则”本意产生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