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抵押权的救济体系研究
摘要:在比较法上,关于抵押权的保护有两种救济体系:一是大陆法系上的物权与债权双重救济体系,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二是英美法系上单一债权救济体系,如美国《纽约民法典》。我国对抵押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大陆法系上的物权与债权双重救济体系,区分抵押权的不同特性对其救济体系分析:第一,基于抵押权的担保性,在物权保护的责任体系之下,抵押权受侵害除了物权请求权还可以请求保全请求权或物上代位权。它们既可能形成权利聚合关系,也可能形成权利竞合关系。第二,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性,在私法责任体系之下,抵押权受侵害可以通过物权保护或债权保护,二者保护特点不同。从完整视角上看,物权保护穷尽之后无以弥补损害的,抵押权人仍可以继续请求债权保护,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比较法;抵押权;救济体系;物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