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向善:艺术审美的道德教育功能探究
罗晓艳 李泳梅
(深圳大学哲学系 广东 深圳 518060①)
摘要:如康德指出,当人将审美建立在一种超感性的基础之上,并愿服从于某一普遍有效规范之下时,美者便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美,作为善的象征,它能使道德教育不再是教条式的填充、反复性的说教,而是通过艺术审美的教育,去促进教育客体潜移默化道德规范,让道德实践添加美的体验。
关键词:美;善;艺术;道德教育
Attaining Good through Beauty: A Study on the Function of Art Aesthetic in Moral Education
Luo Xiaoyan, Li Yongmei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
As Immanuel Kant pointed out,beauty symbolizes good when someone appreciates beauty on basics of ultra-sensibility and is willing to abide by universally valid norms simultaneously. As the symbol of good, beauty can prevent moral education from dogmatically implanting and repetitively preaching, in addition, help it facilitate educatee to internalize and practice ethical norms in aesthetical sense by means of art aesthetical education.
Key word: beauty; good; art aesthetic; moral education
什么是道德教育?对“道德教育”的定义在学术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公认的说法,有人认为道德教育是道德规范教育,有人认为是德性教育或品德教育,也有人认为是道德情感教育等等,含义众多,这里不一一列举。综观多种对道德教育含义的解释,笔者认为著名教育理论家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霍尔( Robert Hall)、戴维斯(John Davis)等提出的关于道德教育的定义,对于培养人的道德能力有更加深刻的意义,如他们所言,“道德教育是对道德发展的促进而不是直接传授一些固定的道德准则”[1](P1-2);“道德教育并不是对于做正当事情的教育,而是指道德思维的性质和做出决定的技巧和能力方面的教育”[2](P3)。从其论述可见,道德教育不是对固定道德规范的直接传授,不是对是非对错的直白规定,而是以使学生认知道德内涵、培养道德思维、增强道德能力、履行道德实践为目的的。那么,道德教育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如何实现?本文认为,完成道德教育主要有两个环节:其一,通过外界(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不断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是在学校进行的道德教育;其二,学生不断内化外界所传达的道德教育内容,从而实现对道德规范的认同,并且进行相应的道德实践。在学校的道德教育中,国内通常采用灌输性的教学方式,这种方法可以将道德内容比较全面的传达给学生,然而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学生只一味被动地接受教育,而不能生动地感受道德内涵,这样学生就无法将道德内容内化吸收,此为导致学校在道德教育方面收效甚微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认为,由美向善,从美的视角出发来进行道德教育,可以引发人的向善之心。重视美善结合,在道德教育中加入艺术审美的元素,以此来提高当前道德教育的实效。
一、美作为善的象征
美与善作为两种价值观念,是美学和伦理学一直关注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界有不少人已经论及,但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关于美与善的定义及关系,本文沿用的是已成一家之言的康德(Immanuel Kant)的观点。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郑重地提出关于美与善二者关系的命题——“美者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3](第5卷,判断力批判,P365)。要理解这个命题,我们必须先对“美”、“道德”、“善”以及“象征”几个关键词在康德哲学中的定义,有个大致的了解。
我们先来看看康德是如何定义“美、道德、善”三者的。康德将“美”定义为“在纯然的评判中(不是在感觉中,也不是通过一个概念)让人喜欢的东西。”[3](第5卷,判断力批判,P319)康德认为美是非功利的、无利害的,但是当通过艺术(而非自然)来体现美时,美就成了有条件的美、与善相关的美,这个时候,美指向道德这一目的。那么,何谓“道德”?康德认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要看它是否“按照一个同时在自身包含着自己对每个理性存在者而言的普遍有效性的准则去行动”[3](第4卷,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P446),也就是说,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对包括你自己和他人在内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都必须按照一个普遍有效的准则来行动。把人当作目的,从他人的角度出发来采用自己的准则,这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一种责任,康德通过对道德准则的设定,将道德上升成为意志的善。至于“善”,这个概念在康德那里是派生性的而不是自足性的,他认为理性原则或先天法则直接规定意志,按照这种意志的行为,本身就是善的,“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而是仅仅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3](第5卷,实践理性批判,P67),因此,善的概念派生于道德法则,二者具有同一性。康德认为,善的概念,是评价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时,永远居于首位的概念。当美者是出于对道德的表达,并且与善的概念相结合时,美者的理想便能够得以实现。
我们再来看“美者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中“象征”的含义是什么,它又是如何作用于美与善两者之间的。康德把“象征”规定为一种理性概念上的直观,它所表明的,是象征物与被象征物在形式上存在的一种具有反思性质的相似性。为了对这种相似性进行清楚的阐释,他列举了以下关于美与善之间存在相似性的四个方面:首先,美与善都直接地让人喜欢;其次,它们让人喜欢,无关任何兴趣;再次,在对美者的评判中,想象力的自由与知性的合法则性被理解为是相一致的,与在道德判断中,意志的自由与普遍的理性法则被设想为是协调一致的相似;最后,评判美者的主观原则被表现为普遍的,亦即对每个人都有效的,与道德性的客观原则被解释为是对一切主体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相似。[i3](第5卷,判断力批判,P368-369)康德认为,当某人对美的认识,超升于感官印象的单纯感受性,并且服从于某一普遍的有效规范下时,其对美的评判的主观原则是对每个人都有效的,在这个前提下,美才让每个人都喜欢、美者才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
当某人将审美建立在一种超感性(即道德,而非感性愉悦)的基础之上,并自己思考为服从于某一普遍有效规范下的成员时,美在这个意义上象征善。美感直观和一般的直观不同,美感直观需要以更高级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素养为背景。比如在灯红酒绿的迪厅,打扮怪异的人群的肆意扭动、吸食大麻等刺激药物后身体的疯狂舞蹈,在有健康审美情趣的人来说不仅不美,反而奇丑无比。相反,舒适的衣物、简朴的生活、高远的情怀,所体现的是善,同时也是美。
[pagebreak]美与善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致美不能单独存在。如康德所说“如果美的艺术不是或远或近地与道德理念结合起来,惟有道德理念才带有一种独立的愉悦,那么,后一种情况(按指精神麻醉)就是这些美的艺术的最终命运了。它们于是就只是用做消遣,当人们越是利用这种消遣,以便通过使自己越来越无用和对自己越来越不满来驱赶心灵对自己的不满,就越是需要这种消遣。”[3](第5卷,判断力批判,P340)美须以善为依托,利用其自身直观的特点,以唤起人们美好情感的方式将善的内容表达出来,引起人们对善的感知,从而达到从美的角度出发去实践善的目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以怎样的方式来体现美呢?美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艺术美、自然美、社会美等,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艺术美。艺术是现实的模写和反应,是思想的集中和凝练,是艺术家用美来表达现实社会的一种方式,它承载着陈述道德和探究道德的任务。
二、艺术·审美·道德
孔子曾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4](泰伯篇第八,P92)意思是,诗可以使人从伦理上受到感发,礼以行为的规范和制度的形式,将这种感发表达出来,而乐则可以使人的性情和德性得到陶冶,即通过诗、礼、乐这些艺术形式,可以把道德境界和审美境界统一起来。[5]由此看来,艺术与审美、道德有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联系,我们可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艺术是感性审美的升华。感性审美以美感的产生为开端。美感,作为一种最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发生。“这花好美啊”“这首曲子真优美”……这些都是人们对于心中所生的美感的表达,都是审美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感受。而艺术则是感性审美转变而成的客观形式,艺术不能只存在于艺术家的头脑中,它总要升华为形式的东西,如马尔库塞所言:“借助形式而且只有借助形式,内容才获得其独一无二性,使自己成为一件特定的艺术作品的内容,而不是其他艺术作品的内容。”[6](P193)艺术家经过体验生活和对生活的审美把握,将所要表达的内容凝练于他所创作的作品当中。
当艺术家获得了足够的感性生活材料(后称感性材料)之后,他们运用艺术理性(而非逻辑理性)和形象思维将具体感性材料进行综合整理分析,进而形成艺术形式。艺术家运用艺术理性,不仅需要保留具体的感性因素,而且要适当地展现感性材料(逻辑理性则是摒弃所有感性材料),并且通过塑造艺术形象来凸显艺术的感性特征。在艺术创作中,艺术形象往往具有典型性,这是运用形象思维的成果。艺术家将要表达的形象通过对环境、人物性格、人物特征的提炼等典型化的手法,使观赏者在幻相世界中能够真切体会到艺术形象的内涵,艺术形象在观赏者的头脑中栩栩如生(如巴尔扎克笔下的葛朗台老头,经由形象思维铸造了旧资产阶级守财奴的典型形象)。在艺术家对感性材料的不断筛选、概括、分析和综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艺术作品强大的感染力,由此个体化的审美感性上升成为他人也能获得相同感受的艺术形式。如前述康德所指,当对美的评判的主观原则是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时候,美在这个意义上象征道德上的善。由是,作为感性审美升华的艺术,便为陈述道德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履行道德教育的功能,提供了可能。
第二,艺术用美的方式表达道德。有学者认为,美是不实用的,实用的通常都不美,这样说是有失偏颇的。美不是狭隘的与某个个人的实用价值相一致,而是与整体社会大的实用价值相统一。社会的发展规律、社会生活的本质、可感知的理想生活形象,皆蕴含于美中,它体现的是纯朴的真、崇高的美,同时也是伟大的善。美与善相统一的观念,自古以来在中西方艺术思想史上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社会生活中,美主要通过艺术作品体现出来。
艺术作品以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和谐一致为美。从艺术作品的形式来看,保持与内容的一致和谐是其最高的审美原则;从艺术作品的内容来看,作品所包涵的思想不能与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并且作品所抒发的情感不能过度,应该保持适中。由此看来,优秀的艺术作品不仅要具备完美的艺术形式,而且要能够完善地表达道德内容。《论语》中有记载:“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v4](阳货第十七,P211)《诗经》作为我国艺术长河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在我国美学史、教育史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孔子认为,它可以感发意志、察人志节、和而不流、纾解怨恨,在近旁可以侍奉父母、在远方则可以侍奉君主。孔子之所以视《诗经》为瑰宝,是因为《诗经》以美的方式阐述了道德修养的具体内涵。
第三,艺术助道德主体经由美去认识善。艺术作品的创作形式有多种多样,如诗歌、音乐、雕刻、绘画、文学作品等等,各种形式的创作中又有着不同的规律和秩序,比如说节奏、韵律、均衡、对称等,艺术家运用不同的艺术形式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艺术效果,如李泽厚言,拿最基本最单纯的质料来看,同一座雕像,是采用光滑洁白的大理石,还是粗糙黝黑的青铜,会给人或优雅或强劲的不同感受。[7](P515)运用不同的排列组合,所造就的艺术作品不同的形式美,会给人带来关于善的不同的感受。
形式美是艺术不可或缺的特征之一,但是艺术还有另外一个更重要的特征,即它的道德美、善之美。艺术的道德美主要通过艺术作品的内容体现出来,艺术作品的内容往往能起到揭示人生真谛、生活现实的作用,它将生活的真实展示在人们的眼前,教导人们去近善远恶、鼓舞人们去实现更美好的追求。艺术所具有的这种审美教育功能是其它学科门类所不具有的,伟大的艺术作品总会呈现出深刻的道德教育意义,它体现在艺术作品以明确自觉的方式让正确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使人们了解善与美的真谛,并为更高的善与美而自觉自律。
三、道德教育应注重艺术审美能力的培养
如前文所述,艺术通过美来表现道德,人们通过对美的认知,可以使道德境界得以提升。因此,就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而言,我们应该对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加以重视,融美于善,将一股新的活力注进传统的道德教育之中,覆盖以往灌输性教育所带来的弊端,有机地将美与善结合起来。将艺术审美运用到道德教育中时,我们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教育应重视对美的认识和追求。人们对美的追求,并非生而有之,而是后天不断实践和受相应文化熏陶的结果。比如有意识地对贝多芬、莫扎特的音乐;梵高、毕加索的绘画;巴尔扎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等艺术作品加以欣赏,可以使人们对美的认识有所提高。苏霍姆林斯基曾说,一个如果从童年就读过一些好书、受到过美的教育的人,如果他对一切美好事物都高度赞赏并且善于感受,那么,很难设想,他会成为一个浅薄鄙俗、冷酷麻木、贪淫好色之徒。[8](P39)美作为善的象征,说明了美具有表达道德的能力,以及在道德教育中,美在培养人的性情和修为的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乐记》中谈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9](下卷,乐记第十九,P468-472)“同民心、和民声”靠的是实行礼乐教育,“礼”通过“乐”来传达,也就是说,对于人们的道德教育需要通过艺术审美的方式来传递,儒家自古以来就提倡通过艺术审美来实现道德教育,如“温柔敦厚,《诗》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9](下卷,经解第二十六,P650)用学习诗、乐、礼等方式使人们获得内在的良好道德品质,达到内心修养与外在社会行为的统一,让人们对于道德不是对规范准则的刻板遵守,而是真性情的自然流露,由此,怡养人的真性情需要培养学生在道德教育中对美的认识。
再者,道德教育应以艺术审美来丰富内容。当代道德教育中的危机,根源于过于重视理性主义的道德观、片面讲求伦理规范的教育观,致使形式化的道德理论与教条充塞于道德教育之中,道德的训诫固然能从外在的方面规范人的行为,使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趋利避害、不去犯错,但是并不能从人的内心引发出善的意念,从而产生善的行为。只注重道德规范教导的道德教育,可以说是枯燥无味、行之无效的,而源自于人的内在心灵的道德感知则是振奋人心、令人充满对善的渴望的。因此,要唤醒学生内在的善良心灵,不能简单依靠缺乏力量的道德文章,不能单纯地就道德而言道德,不能仅凭教条式的说教,而是需要在道德教育中营造一种审美的意境。[10]这就需要在道德教育中添加进一些艺术审美的元素,比如通过“阅读”优秀的艺术作品唤起学生的道德情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
例如达到了中国文学高峰的唐诗宋词,运用语言的艺术形式,将诗人的道德情感、人生感悟、爱国热情等熔铸到诗词之中,如,“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一句道出了诗人杜甫忧国忧民的道德情感、推己及人的高尚风格,给年轻人以鼓舞和力量;又如盲人音乐家阿炳将一生坎坷苦难与颠沛流离的经历熔炼于一曲《二泉映月》之中,倾听整曲后,使人感受到作曲者伤感怆然的情绪和昂扬愤慨之情,同时体会到他对生活的热爱和憧憬,使青年人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时,能够积极勇敢、坚毅笃定。艺术所具有的这种道德教育的作用,是道德规范的训诫教导所无法企及的,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最后,道德教育应注重艺术赏析能力的培养。虽然艺术审美可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培养人的道德修养,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欣赏艺术、体验艺术作品所包含的道德情感,正如贝多芬的音乐和毕加索的绘画只对于“具有音乐感的耳朵和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11](P79)的人来说才有价值一样,欣赏艺术需要积淀一定的历史、政治、文化的知识和社会阅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的艺术赏析能力才可以得到不断地提升。艺术赏析即对艺术作品的欣赏和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律,通过分析艺术形象的方法对艺术作品进行审美评价和实现审美享受的活动。对艺术作品进行赏析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深刻了解艺术作品所体现的审美价值,还深藏于推动赏析者进行变革现实的道德实践中。赏析者在体味艺术作品所包涵的道德内容时,所激发出的与之相一致的道德情感会促使其进行相应的道德实践,并且使自己所进行的实践符合自身对美的追求。
然而并非每个人都能从美的载体(艺术作品)中体验到道德情感,艺术对道德教育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来实现的,而提高学生审美能力的必要手段则是培养学生对艺术作品的赏析能力。有乐感的耳朵和能感受到美的眼睛需要通过艺术赏析的训练来造就。艺术赏析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推动了道德主体进行道德实践,同时还在于,在艺术赏析过程中,学生内化艺术作品的道德内容而获得了道德教育。
综合前文所述,在艺术审美的维度里,美不仅带有一种欣赏的愉悦性,同时,它象征着一种道德上的善。美的事物能激发人们对善的追求,人们在进行道德实践时,同时也是在践行一种按自身的道德目的所向往的美。从西方古希腊哲学的源头追溯,美与善便是一个统一体,而中国传统文化也主张艺术和伦理教育相结合,当我们从美的维度走向善的维度时,便是以美的视角来投射道德,使道德教育不再是枯燥的灌输,而是辅以有美感的艺术交流,从而利于教育客体潜移默化道德规范,亦使道德的实践添加一种美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