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规范逻辑——兼评我国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相关规则
更新日期:2020-01-14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罗伟恒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论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规范逻辑兼评我国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相关规则》为作者:罗伟恒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是

《论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规范逻辑——兼评我国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相关规则》为作者:罗伟恒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是公司各方参与者基于对预期控制者“领导能力”适格性的判断所达成的有效共识,而赋予预期控制者与其所享有的现金流权利不相匹配的控制权的公司内部事项。在规范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时,关键在于对预期控制者“领导能力”这一核心要素的把握。由于事前难以周延地归纳控制者“领导能力”判断的实体标准,因而法律应当选择尊重以特定公司程序所表现出来的公司自治。但公司自治的有效性与公司公共性程度存在着紧密联系,法律应当根据公司公共性程度的不同来确定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事项上的强制程度,以纠正无效率或不公平的公司自治。同时对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准入”与“解除或调整”采取不同的规范模式。内置于科创板规则的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规范,受制于“试点”模式,在“准入”与“解除或调整”方面皆与上述逻辑不甚吻合,在往后的规范设计中需要予以相应改进。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