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研究
更新日期:2020-01-22     来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吴立志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研究》为作者:张旭旭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是否要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责

《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研究》为作者:张旭旭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是否要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鉴于人工智能体不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也不具有针对某一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自由意志,因此,人工智能体难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从理性上分析,不论是从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还是规范责任论来看,人工智能体并不符合法律上实质意义上的理性人的特征。人工智能体只是数据和程序的结合体,是没有生命意义的实体,其与单位不同,没有财产基础,没有承受刑事责任的能力。除此之外,如果对其以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作为刑事处罚,不仅不能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反而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人工智能体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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