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安全价值的研究是完善经济法立法的先导,是当前中国能得心应手的应对国际经济波动的理论基础。关于此意义,我在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
1、经济法安全价值与法的价值的问题。相对于经济法安全价值而言,法的价值的范畴更广,研究也更为深刻。法的价值诸如自由、秩序、公平是任何法律的基础,当然经济法也不例外。但是换言之,经济法的完善即使做到了自有秩序公平,就一定是遵循时代发展潮流的良法么?咱们就这一问题来列举一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显然,对于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是确实能保护到弱势群体的,也体现了公平,秩序等价值,但是这的就有利于交易买卖的安全稳定进行么?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非正当性的打假行为,对于打假行为,学术界可能存在很多观点,当然我在这里列举案例也不是说对其保持否定的态度,打假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消极性也不是说不存在的,长此以往构成不正当的交易习惯,甚至于以此发家致富,这对于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是不利的。而这一点的出现就是因为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的安全性价值的问题,所以这个社会现象很好的佐证了经济法安全性价值的重要性。
2、经济法的自我否定的问题。推陈出新可能用在哪一方面都不足为过,虽然相对于其他善变的领域而言,法律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尤其信息社会千变万化,仅以秩序、公平为核心的经济法难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难题。经济法的具体规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相矛盾的问题,或者是经济法的价值否定了具体规定,或者是具体规定否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从法律一开始制定之时,安全性价值就不被重视,自然面对诸如此类问题单纯依靠传统的价值思维去解决显得尤为吃力,经过08年经济大危机的洗礼,国际经济的逐渐复苏,经济法的安全性价值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经济法的安全性价值是经济法实施的要求,是矫正恶法的准则。有法可依很必然,有良法可依更为必然。可以从两个角度对这句话进行理解:
1、从法律实施的主体而言,经济法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实施主体的价值观念。不像立法者那样,实施主体能有效的区分何为良法何为恶法,他们的价值观是一致的,法律授予他们权利,他们就要依法行使,根本不存在考虑适当或者不适当之说。所以,缺乏安全性价值的法律只是体现了名义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公平往往被他们忽略,因为经济法赋予他们实施法律的价值理念中没有安全性价值这一说,自然他们也就不会考虑到这些问题。
2、从法律实施的对象而研究,问题是不断出现的,经济法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其滞后性。面对新问题,总是以传统或者说比较陈旧的思维去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符合时代潮流以及价值观念的,此时,凸显安全性价值的经济法也就会应然而生,有效解决矛盾,破除恶法观念,任重道远。
(三)经济法的安全性价值是经济法演进的动因。中国现行的经济法的制定是与当时的中国具体情况相吻合的或者说适度超前的,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社会所依赖,这样的经济法才充满了生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抛弃、新的生活准则吞噬了旧法的情形,这一历史现象正说明了法从正面走向反面的矛盾性。通过对经济法安全性价值的研究能够为安全性价值的上位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结论用以佐证经济法的安全性价值的重要性,反过来就会得到立法者的重视,顺其自然也就会逐渐作为经济法立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并且是尤为重要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