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中的主导地位
更新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119
核心提示: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管理、调节、监督等行政手段对不同主体进行动员,对不同渠道的资金资源进行整合分配。从国家建制和传统上讲,各国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民众解决了最基本的生计问题。

 (一)民族地区反贫困的政府角色定位

二战之后,随着人们对贫困认知的变化和凯恩斯理论的影响,政府逐渐取代市场机制,众多福利项目制度性的覆盖,政府成为福利的供给主体。20世纪70年代后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缩减各项福利开支。英国撒切尔政府的私有化浪潮兴起,使得市场的作用再一次上升。自由主义理论推崇的市场机制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情最少的。而与之相对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认为要通过政府提供的政策、高税收、高福利、普惠制为公民实现平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的改革使政府的角色嵌入到多元化的结构当中,认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理论可以共同承担福利责任。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资金筹集、制度政策约束与基本服务保障等方面。政府在福利提供的责任履行方式有所改变,但主导地位未曾变化,尽管市场和第三组织适当分担了些许责任。

目光回转至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高度集权,社会福利政策政府垄断,政治体制和社会政策设计使得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唯一供给主体,市场与社会组织没有存在的空间。政府责任依据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来设定,并没有考虑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权力实现。改革开放以后,政府的权责有所收缩,市场开始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更多的通过购买来得以实现,个人也被定义为福利责任的承担者。政府的责任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仅去承担体制转型过程中利益受到剥夺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此过程中,市场机制逐利的本质必然导致贫富二元分化,使得内陆政治经济资源集中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差距悬殊。20世纪末,政府逐渐回归并重新承担起福利责任,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走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福利供给模式。

(二)民族地区反贫困中政府的应然责任

在社会分配方面,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统筹分配社会资源,使财富从富人向穷人的转移,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根据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显著的优势:政府高超的动员和组织能力能够高效整合资源,在解决民族地区贫困问题上,政府比市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民族地区反贫困当中,政府能够高效缓解自然灾害、金融财政危机、大规模失业等风险对民族贫困群众的伤害。

   首先,政府具有制度规划的责任。不同级别政府进行制度设计,建立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体系,引导政策发展方向。设计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要注意,不仅关注中短期规划,还需制定长期规划;不仅设立原则性要求,还要制度具体实施机制;建立具体、量化的评估与实施机制。规划的制定要为民族地区反贫困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央政府制定全国一般民族地区的反贫困政策法规,规划民族地区反贫困实施的方向。地方政府制定本区域地方发展规划,区县政府健全反贫困机制并落实上级政策。

另外,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框架设计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划内容是统筹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形成合作机制。这在我国民族地区反贫困整体制度体系当中是基础和首要任务。

其次,政府具有资金和政策支持的责任。资金支持是政府在民族地区反贫困当中的主导者角色与主体责任承担的重要表现。民族地区反贫困中的政府资金支持是指政府通过一定渠道与途径筹资,投入到民族地区进行反贫困的财务活动。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向贫困者直接发放补贴;在扶贫项目中进行资助;向反贫困其他主体提供直接资助;给予其他反贫困主体税收优惠或其他信贷补贴等。政府具体的资金支持政策建议包括:扩大民族财政支出比例;建立持续增长的反贫困财政预算投入机制,保障投入资金与反贫困进程的同步增长;优化资金投入结构,通过投资扶贫项目等。

政策支持的责任主要指政府通过行政措施对民族地区其他反贫困主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优惠支持政策。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来讲,主要指土地划拨、对公共建筑设施的无偿使用、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等。指向性很明确的反贫困政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投身民族地区反贫困。

最后,政府具有管理监督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管理、监督和评估。现阶段,民族地区企业的正常规范运营和社会组织志愿行为都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监管作用有力的发挥,也可以更有效的激发社会组织与企业的积极性。

总之,政府“主导者”的角色扮演,是民族地区反贫困责任主体多元化的根本保证。因此,强化和提升政府责任是构建民族地区反贫困责任主体多元化体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