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侵权法救济路径 ——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
更新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31
核心提示:审稿意见一、总体评价本文《个人信息的侵权法救济路径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探讨了个人信息侵权中涉及多个信息处理者时,如何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以实

 审稿意见

一、总体评价

本文《个人信息的侵权法救济路径——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探讨了个人信息侵权中涉及多个信息处理者时,如何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以实现受害者的有效救济。文章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然而,文章在部分内容的阐述、文献引用及论证严谨性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二、具体内容评价

引言部分
优点:引言部分简洁明了地介绍了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法律救济的困境,为后续讨论奠定了良好的背景。
建议:可进一步增加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研究背景。
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困境
优点:详细分析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和间接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举证难题,为后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建议:增加具体案例分析,以直观展示个人信息侵权救济的实际困难,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解决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困境的理论检视
优点:对比了举证责任倒置和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两种理论的优劣,为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做了很好的铺垫。
建议:对举证责任倒置和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的讨论可以更加深入,特别是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和实践案例进行阐述。
适用共同危险行为
优点:详细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在个人信息侵权中的应用,逻辑清晰,论证充分。
建议:
进一步细化共同危险行为在个人信息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如如何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增加国内外相关司法判例的引用和分析,以增强文章的实践指导意义。
讨论共同危险行为在个人信息侵权中的适用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限制,如如何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利益。
结论
优点:结论部分简明扼要地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即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可以有效解决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救济困境。
建议:可进一步强调文章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对未来研究和实践的启示。
三、其他建议

文献引用
请确保引用的所有文献均为权威、最新的资料,并严格按照学术规范进行标注。
增加对国外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研究综述,以提升文章的国际化视野。
语言表达
文章整体语言流畅,但部分段落表述略显冗长,建议适当精简以提升可读性。
注意专业术语的准确使用,避免歧义。
排版格式
请按照《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的投稿要求进行排版,确保文章格式规范统一。
综上所述,本文在探讨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路径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但在文献引用、语言表达和排版格式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希望作者能根据上述建议对文章进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