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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机构所有权与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
更新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审稿意见一、文章概述文章探讨了共同机构所有权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基于2007年至2021年中国A股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进

审稿意见
一、文章概述
文章探讨了共同机构所有权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基于2007年至2021年中国A股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文章提出了协同治理和合谋舞弊两种可能的机制,并检验了共同机构所有权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际影响及其机制。
二、优点
选题新颖且重要:
共同机构所有权作为新兴现象,在资本市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尚未得到充分研究。本文选题紧扣当前资本市场热点,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数据翔实:
文章使用了2007年至2021年长达15年的数据,样本量大(共计13412个观测值),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共同机构所有权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长期影响。
理论分析深入:
文章提出了协同治理和合谋舞弊两种可能的机制,并分别进行了理论阐述,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实证分析严谨:
文章通过基准回归、内生性处理、稳健性检验以及异质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了全面验证,结果稳健可靠。
机制分析具体:
文章从管理层超额薪酬、控股股东私利行为、企业间协同等角度深入分析了共同机构所有权影响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机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三、不足之处及修改建议
文献综述部分可更详细:
现有文献综述部分虽然涵盖了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和共同机构所有权的经济后果,但还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异同,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
修改建议:在文献综述部分增加国内外研究的对比分析,明确指出本研究在哪些方面对现有研究进行了补充和拓展。
变量定义和说明可更完善:
文章中虽然给出了主要变量的定义和说明,但部分变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可以更加详细。
修改建议:在变量定义部分增加各变量的具体计算公式、数据来源以及选择这些变量的理由。
内生性问题处理可更充分:
文章采用了Heckman两阶段回归和PSM检验等方法来处理内生性问题,但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工具变量或断点回归等方法进行进一步验证。
修改建议:在内生性处理部分增加其他方法的验证结果,以增强结论的稳健性。
结论部分可更简洁明了:
文章结论部分虽然全面总结了研究发现,但略显冗长,可以更加简洁明了地表述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修改建议:将结论部分精炼为几个核心要点,突出共同机构所有权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及其机制,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部分可更具操作性:
文章虽然提出了政策建议,但部分内容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实施细节。
修改建议:在政策建议部分增加具体的实施步骤、责任主体以及预期效果评估等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
四、总结
本文选题新颖、数据翔实、分析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在文献综述、变量定义、内生性处理、结论表述和政策建议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希望作者能够根据以上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提升文章的整体质量和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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