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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金融资源外流原因探析
更新日期:2017-07-21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金融资源一般包括资金资源、机构组织资源、制度资源、人力资源等,但其核心是资金资源,其余资源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服务。县域金融资源拥有自我循环和积累的能力,县域金融本身可以利用累积的金融资源促进自身发展。

     (一)金融体制约束成为金融资源外流的主要因素

随着金融业市场竞争激烈,国有商业银行调整其经营战略,把经营的重点转向大城市、大项目,对部分亏损的县域机构实行市场退出或撤并。例如1997年昭通市农业银行开始对乡镇营业所进行撤并,至2001年末已撤并营业所56个。工行、建行分别从1999年、2000年对县级支行进行撤并,至2001年末,共撤销县级支行8个。2005年,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将45个县域支行的机构、人员和资产负债业务整体并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接放弃部分经营不善的县域金融市场。目前现有的县域分支机构在大额贷款审批、利率定价和金融产品开发权限较低,基本受制于省级分支机构。

当前“代理+自营”是县域众多基层邮储银行网点的特色,其中代理网点只有储蓄汇兑业务,除留存备付金外,存款资金转移上划统归邮储银行。而且邮储银行多数县域未成立自营网点,同时邮储代理网点并没有贷款审批和放贷权,现有体制直接成为县域金融资源外流的“抽水机”。例如滇西部分州市(如临沧、怒江和迪庆)邮储银行未设立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仅设立区域性支行进行放贷,县域存贷差较大直接加大资金外流。

(二)财税政策助涨县域金融资源外流

2016年“营改增”试点加速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对外投资。(财税〔2016〕46号)明确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将推动银行业机构追逐投行类和高附加值中间业务。虽然规定县域金融机构部分贷款利息可执行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增值税,其余贷款利息收入仍将全额征收,此举必将导致县域金融机构降低放贷积极性趋利发展投资类业务,倒逼资金外流。

    (三)资本逐利和价格利差分流县域金融资源

当前,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和流动性考虑实行资金统一调度和头寸管理,在保留县域分支机构合理备付金后,将县域支行的闲置资金往总行调度获取利差。同时当前服务县域主力军----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存款后通过上存省级联社,或部分通过同行资金拆借和表外理财在资本市场获取利润,或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提高盈利能力,例如2016年云南省存款类金融机构实际执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1.95%-2.03%[1],与多数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差距较大。互联网投资渠道多元化带来的资金利差及方便、快捷功能吸引县域资金,资金分流导致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款增幅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

(四)县域产业弱质性和信贷门槛导致金融资源逆向配置

云南县域以传统农业为主,工业制造和科技创新产业较为落后,高原农业长期积累的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处于产业链的低端,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性与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矛盾,将金融资源投向收益较高、风险小、回报快的短期投资产品是资本的现实选择,加之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信贷人员“惧贷”、“慎贷”心理较为突出。在县域没有较好投资项目且预期收益较低时,资金外流是市场价格竞争的结果。



[1] 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6年云南省存款类金融机构各类存款定价(包括财政、社保招标类存款)在央行基准利率的1.5倍红线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