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担保行为下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定 ——以《公司法》16条切入
更新日期:2020-02-28     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作者:马晨晨  浏览次数:177
核心提示:《公司越权担保行为下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定 以《公司法》16条切入》为作者:马晨晨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实务界对越权担保合同判定

《公司越权担保行为下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定 ——以《公司法》16条切入》为作者:马晨晨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实务界对越权担保合同判定存在两种思维路径,一则从《公司法》16条入手考量法律规范性质,二则从《担保法司法解释》7、8条和《合同法》50条(目前为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入手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与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后者为主流思维路径。文章从“防范交易风险”、“公司营利性原则”、“合同相对人诚实守信原则”,防止公司“失信行为”以及保障交易相对人“保险系数”等角度认定相对人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当相对人违反形式审查义务,法律责任可类推适用《民法总则》171、172条,《合同法》48、49、50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7、8条等。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

2020-02-27• 公司越权担保行为下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定
《公司越权担保行为下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定 以《公司法》16条切入》为作者:马晨晨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实务界对越权担保合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