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谟看来,任何科学都或多或少与人性有些关系,无论学科看似与人性相隔多远,它们最终都会以某种途径再次回归到人性中。因此,《人性论》以情感主义的认识论为基础,以自然主义的人性论为核心,以经验主义的方法论为依据,在力图解释人性原理的同时,提出了一个建立于经验与观察基础之上的完备的科学体系——人的科学,并成为其他一切科学唯一牢固的基础。“理性单独绝对没有办法作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在指导意志方面理性没有办法反对情感”,休谟的自然主义、情感主义、经验主义人性论直击人性本身,以建立于经验之上的或然推断摆脱理性必然性的限制,破除了西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重重藩篱,把人性科学放到了一个新的立足点上,为探寻灵魂最终原则和推动精神哲学进步提供了新视野、新思路。
在第一卷“关于知性的论述”中,休谟开宗明义提出一切人类心灵中的知觉可以被分为“印象”和“观念”两种不同类型:“印象”即“进入我们心灵的那些最强最猛的知觉”;“观念”是指“用来表示我们的感觉、情感以及情绪在思维和推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微弱的意象”。作者从恒常的经验中发现,总是简单印象先于相应的观念而出现,一切的观念都来自于印象,印象与观念之间存在一种极大的联系,并且其中一种的存在相对另一种的存在有着非常大的影响。这便是休谟在其人性哲学中所创立的“第一条原则”。
同一、类似、空间和时间关系、相反与因果关系、数或数量的比例以及任何性质的程度这七种关系是“全部哲学关系的根源”,其中只有相反、类似、性质的程度及数或数量的比例这四种哲学关系是绝对地取决于观念的,从而可以作为知识与确实性的对象。休谟人性哲学体系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以观察和经验为基础,将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人性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和“以规范的方式对人性进行解剖”。比如,在论述或然推断、因果观念与原因必然性时,作者认为“一切推理都只是用来发现和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之间存在的那些恒常或不恒常的那种关系”,而“因果关系的观念必定来自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哲学家的任务便是尽力找到那种关系,发现“被看作原因或者结果的那部分对象总是相互接近的;对于它存在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时间或地点,只要有些许的离开,任何东西都无法发挥作用。”当然,在将相近关系和接续关系看作因果关系两个必要条件的同时,休谟还主张通过推论或推理来确立与巩固因先于果的关系,认为任何开始存在的东西势必有着一个存在原因,既不承认虚无是存在的原因,也不承认对象自身就是存在的原因。
因果推理是《人性论》最重要的部分,所阐述的原因与结果的判断所依据的八条规则,也是指导人们运用经验判断存在、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休谟坚持认为,因果观念源于经验,原因与结果之间必定有种恒常的结合,当我们从原因推至结果时,我们一定要使这些原因的存在得以确立,而确立的方法“一个是凭借我们的记忆或者感官的直接知觉,另一个是通过其他原因进行推断。”与此同时,作者还以大量事例证明“所有或然推理都只是一种感觉”,“不经过人的思想,经验就能够通过一种秘密作用,产生关于因果的信念及判断”。在阅读“关于知识和或然推断的论述”一章时,我情不自禁由休谟的人性哲学联想到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为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在于直接向理性万能、理性独断和理论家傲慢倾向提出了公开挑战,尤其是衍生于实用主义哲学的后者也竭力主张基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进行因果推理,所倡导的注重法律效果、关注社会现实、强调合乎情理等理念对现代司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指导价值。
休谟根据人性的自然情感、情感道德原则以及恒常结合的必然性,在《人性论》第二卷“关于情感的论述”中主要论述了骄傲和谦卑、爱与恨、意志与直接情感等内容,认为情感产生既要有一个对象,又要有一个原因,而原因本身产生了一个与那种情感有关系的印象,并且赖以存在于与情感的对象相关的一个主体。作者遵循经验自然原则,沿用印象与观念关系及因果推理来反省人性中某些特性,认为很多原因是依据自然的原则刺激起情感的,各个不同的原因并非借一个不同的原则与其情感相适应的,“当一个观念在想象中呈现时,由这些关系结合起来的所有观念就自然而然地随之而来,并经过这种引导而畅通无阻地进入心灵”,而“所有类似的印象全部联系起来,一个印象一旦发生,其余的印象就立即随之而来”,如“失望与悲伤产生愤怒,愤怒产生妒忌,妒忌产生邪恶,邪恶又产生悲伤”,“当我们的性情被愉悦刺激起来时,它就很自然地进入爱情、慷慨、怜悯、勇敢、骄傲以及其他相似的感情”。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对休谟肃然起敬的理由还在于,这位天才哲学家竟然在《人性论》中给“财产权”下了一个至今看来仍然极其精妙精准的定义——“在与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不相违背的范围之内、容许一个人不受限制地使用并且占有一个物品,并且不容许其他任何人如此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作者还不无揶揄地认为,“世界上最好的东西就是爱虚荣的人所拥有的每一件东西。”
在第三卷“道德学”中,休谟反驳了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的区别来源于理性的观点,指出道德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道德上善和恶的区别在于我们的情绪,而非我们的理性。原因是,道德判断不是“事实”判断,理性“永远无法像良心或者道德感那样成为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而且永远无法产生或阻止任何行为或者感情”。由此,“我们能够肯定一条确定的原理:假如人性中没有独立于道德感之外的某种可以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一切行为都无法成为善良的或者道德上的善。”
休谟还通过对正义与财产权起源的论述,力图证明道德的善恶感觉是伴随正义与非正义发生的,而正义感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而非观念上,偏私与有差别的感情必定不仅影响了我们在社会上的行为,甚至也影响了我们的恶与德的观念。作者认为,应将那些外物置于与那些身心所具有的固定的、恒久的优点相等的地位,而达到这个目的的唯一办法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缔结一个协议,从而保证那些外物的稳定占有,这样每个人就可以放心享受凭自己勤劳与幸运所获得的全部财物。因为,“没有其他任何一种情感可以控制那种利己的感情,只有它自身改变方向,才可以加以控制”,“人们在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而且每个人都稳定地获得了所有物之后,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以及财产权、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就马上发生了”。因此,确立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不仅是有用的,甚至是绝对必须的,“在判决中,正义遵循着比较广泛的观点来作出决定,而绝不考虑财物对具体个人是否合适”,如果让任何人都以暴力的方式去夺取认为适合自己的东西,那么社会就会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