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的经过和提起赔偿诉讼
2015年12月18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方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1月8日上午,卖方向买方交付钥匙。1月19日,卖方出具了书面交房手续。之后,买方购买了橱柜、厨具、电器。
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以业主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已送货的商品无法安装。卖方还委托中介再次出售该房,多次撬锁更换锁芯。
由于卖方没有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就交易过户违约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过户请求,并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该判决作出后,卖方继续以上侵权行为。买方又以交房后违约为由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参照市场租金,被告每月承担赔偿责任3500元”等诉讼请求
二、 美兰区法院判决驳回各项赔偿诉求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以合同纠纷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梁其恩。
8月23日下午,书记员电话通知原告第二天十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原告8月24日十点按照书记员电话通知准时到达法院。8月24日十点原告打通书记员的电话,要求领取判决书,这时书记员电话告知判决书正在打印,请原告在大厅等待。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琼0108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判决书第5页写明:“原告在接收房屋后。称被告屡次更换其锁芯,阻扰其正常使用房屋,对主张的汤建国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其用益权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参照市场租金3500元,要求汤建国从2016年1月8日起到判决生效后办理正式交房手续承担侵权赔偿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在开庭质证阶段,被告5次撬锁和通知物业公司断水断电已质证,原告和父母、兄妹相约海口过年的证据也已质证,这些在判决书中也有一定体现,原告认为判决书前后自相矛盾。
三、 原告上诉和发回重审
2016年8月,原告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很快提起上诉,上诉状从程序违法、证据认定混乱、判决书自相矛盾等几个方面提起。
1、 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性质,原告以侵权起诉,法官开庭时认定为合同纠纷,判决书却定位为物权保护纠纷案,三种截然不同的理解说明该案不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于理解不断变化,开庭时当然不能归纳出争议的焦点,整个审理程序欠缺了关键环节。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双方立场对立,原告诉求房屋的使用权,被告辩称其房屋所有人的处分权,法官最后不予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5月23日立案,8月24日十点原告按照通知准时到达法院时却被告知判决书正在打印,请查清判决书的打印时间和用印时间。如确属超过三个月审限,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经质证已采信的关键证据在判决书故意回避,上诉状列举了这些已质证的关键证据。
3、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另案民事判决书违约金只针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交房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4、 一审事实认定和判决项自相矛盾。。
经过开庭,2017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写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对上诉事实与理由第1项中的程序问题没有提及。
四、信访围绕明显的程序问题展开
由于证据认定和判决等实体问题,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在提出上诉以后,原告的信访主要围绕着明显的程序问题展开,要求尽快启动法官的追责机制。这些明显的程序问题如下:
1、本案5月23日立案,8月24日十点原告按照通知准时到达法院领取判决书,书记员电话告知判决书正在打印。请查清判决书打印和用印的时间、经办人、审批人等细节,请查清8月24日用印是否违反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
2、卷宗显示,8月23日一审法官签发判决书,同一天被告律师签收判决书,而且法官签发和被告律师签收在同一张纸上。二审开庭时被告律师承认一审判决书是邮寄送达江苏律所,他在江苏收到判决书;因此海口签发和江苏收到在同一天,而且在同一张纸上,这在技术上不可能,一审法官涉嫌虚构被告律师在审限内签收的事实。
3、二审开庭时被告律师声称他在美兰法院开庭无需提交所函,二审也不提交所函,请查明该江苏律师今年在美兰法院三次开庭和海口中院两次二审程序提交所函的情况,查清是否有主办法官串通和支持。
2016年8月,原告提起上诉的同时,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主管信访的副庭长和工作人员多次提出书面的信访要求,每次都要求法院办理了签收手续,每次见面原告还表明了不依不饶申张权益的决心。
五、美兰区人民法院对信访一直不答复
在原告的一再催问下,美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要等二审法院判决后才能对信访件进行答复。2017年3月份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民事裁定书之后,在原告多次催问后,美兰区人民法院接访人员表示他们每次都向领导作出了报告,转送了信访件,但没有任何情况需向原告反馈。
2017年7月份,原告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的法官看了原告的信访件,解释这些程序问题不用等生效判决,美兰区人民法院应当向信访人答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大厅的法官讲明高级人民法院不接受任何信访材料,上级人民法院不接受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信访,信访只能向美兰区人民法院和所在区县的纪检机关提出。
向美兰区纪检委信访不能启动该具体案件的追责机制。对审判程序方面的信访,美兰区纪检委只能把该信访件转交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通常也不会向信访人直接答复。
关于信访答复问题,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规定,《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第九条规定:“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美兰区人民法院在该规定后仍然拒绝答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违法审判责任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关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规定主要在第25条和第26条。
第25条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按照这个意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一般是重大案件裁判错误才能产生严重后果,能够启动追责程序的案件是极少数重大案件的严重裁判错误。
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通群众在自己的普通司法案件中,也许是重大利益相关者,但极少在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这样普通群众、普通案件难以启动问责机制。司改的责任追究和司改的目标不相适应,只有在普通司法案件中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裁判错误,从根本上杜绝严重后果的发生。
第25条还规定:“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这些违纪违法行为现在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取证很难,通过这种渠道启动追责难以达到司改的目标。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共规定了七种情形,这些情形取证很难,通过这些渠道启动追责也难以达到司改的目标。
第25条和第26条的追责规定和司改前没有明显的区别,司改后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没有明显的强化,这和司改后法官的独立办案权责明显不相适应。
美兰区人民法院发生的这个普通案例不能适用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追责机制难以启动。这也是本案当事人得不到答复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多数案件信访人得不到答复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