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利用PM 2.5爆表这一外生事件,选取了采矿业这一重污染企业广泛分布的行业作为研究样本,探究了雾霾对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文验证了政治成本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第二,本文验证了不同的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会造成的政治成本差异。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政治成本假说的研究非常丰富,但很少有把政治成本与环境信息披露相联系的文献,环境保护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主观人为操纵性,但它直接影响了社会各界对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认识,认识偏差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果的差异,因此识别由政治成本变化导致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变动对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很有必要的。由于本文选取的研究背景具有广泛性,且利用双差分有效排除了内生性干扰,故研究结果更具有一般性与有效性。
在余下的内容安排方面,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提出,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描述性统计、回归结果分析与稳健性检验,第五部分是结果的讨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政治压力与披露动机假设
对于上市公司披露有关环境信息的动机,De Villiers C(2006)[1]认为可以用合法性来解释。合法性最早由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他认为合法性是所有组织存在的基础。环境信息的披露正是组织遵从合法性的体现。无论是作为树立环境友好形象的手段,还是在环境问题发生后用来降低政治成本,环境信息的披露对于保证企业的合法性与声誉的维护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Cormier et al,2013)[2].然而事实上,正如Orsato(2006)[3]的研究表明,环境信息的披露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了塑造环境友好形象,企业改进生产设备、引进环保技术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经营开支,因此企业缺乏主动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动力。同时环境信息的披露也可以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回报,倪娟(2016)[4]以沪深两市重污染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可取得的银行借款越多。故而雾霾发生后,企业有理由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以获得银行信任。吴德军(2011)[5]认为,重污染行业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普遍高于非重污染行业的公司。且王建明(2008)[6]对沪市的研究也表明,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受到外部监管压力的影响,且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重污染企业与非重污染企业的差异十分显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披露的数据: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罚款超过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2015年共破获各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比2014年增长16%。客观来看,企业主体责任在规则层面日臻完善,唯需实践中的严格执行和落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雾霾引起大众关注之后,重污染企业受到环境规制的风险将显著提高,因此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以降低政治成本。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1:在“PM2.5爆表”事件发生后,根据外部压力理论,重污染企业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而非重污染企业的披露水平没有显著变化。
2.产权假设:
对于控股权对社会责任披露的影响如何,历来有过许多研究,但是结果不尽相同。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行进而获得政府好感对于企业获取竞争优势是十分必要的,如企业通过捐赠、环境保护等活动可以帮助企业在投资建厂、项目审批、税收优惠中获得收益(梁建,陈爽英,2010)[7]。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寻租倾向,因为国有企业在政策导向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相较而言非国有企业的寻租倾向更加强烈(李四海等,2015)[8]。据环保部消息,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旨在完善监测技术和质控体系,满足环境监测管理需要,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由此可以推断,在“PM2.5爆表”后面临的严格环境规制下,非国有企业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动机更强。也有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具有“区间效应”,对国有重污染企业呈“U”型关系,而民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呈倒“U”型关系(李强、冯波,2015)[9]。尹开国等(2014)以2010到2011年发布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相比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披露水平更高[10]。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H2a:在“PM2.5爆表”事件发生后,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先天联系,为了配合政府的环境规制,将更有动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H2b:在“PM2.5爆表”事件发生后,非国有企业的寻租倾向更加强烈,会更有动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3.规模假设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始于国外,Patten(1992)对美国上市公司年报进行研究,结果证实了大规模企业由于受到的关注更多,通过年报及其他渠道公开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可能也更高[11]。Brammer与Pavelin(2006)通过对英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成正比例关系[12]。近年来,国内对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也日益丰富,李晚金等(2008)的实证研究表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随着企业规模正向变动[13],郑春美、向淳(2013)[14]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由此可见,虽然研究的市场不同,但规模假设始终是成立的。那么,大规模企业的政治成本敏感性是否也要比小规模企业高呢?通常来讲,规模越大的公司越容易“树大招风”,受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媒体等的更多关注与监督,在雾霾引起的强大政治压力下,也更有可能调整报表披露信息以应对增加的监管压力和舆论压力。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3:规模假设:在“PM2.5爆表”事件发生后,由于重污染企业中的大规模企业相比于小规模企业面临更高的政治成本,将更有动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4.股权集中度与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在现有的文献中,关于公司治理特征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影响的研究很多,成果也很多。 李晚金等(2008)将赫尔芬德指数,即把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结果证明股权集中度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没有显著影响。也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就越低(Morck等,2000)[15],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控股股东的比例呈负相关关系(Schadewitz和Blevins)[16]。Haskins等(2000)将研究着眼于不同国际市场的对比,结果表明,由于欧美国家股权分散,数量众多的股东会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而亚洲的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要求较低[17]。在PM2.5爆表,重污染企业的政治成本显著提升的背景下,对于股权分散的企业,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会要求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以考察管理层的环境治理业绩并估计企业的环境风险。
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股权集中度假说:在“PM2.5爆表”事件发生后,重污染企业中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相比于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更有动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了2009-2014年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矿业的样本数据。之所以选取采矿业作为样本,是因为采矿业中包括: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个二级重污染行业,且重污染企业占比较多,样本代表性较好。我们以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判断是否重污染企业的标准,并进行了样本的手工筛选。如果某上市公司属于上述3个二级重污染行业,且位于《公告》规定的重点控制区,则将该公司认定为重污染企业,是本文研究的实验组,将采矿业中其余的上市公司认定为非重污染企业,作为研究的对照组。在剔除了被ST以及相关财务数据缺失、个别奇异值之后,共保留了155个样本,其中实验组44个,对照组111个。本文所用到的各类财务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