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现状
更新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417
核心提示: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总共有60多个,但是除了2014年证监会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暂行办法》外并无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另外还有《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其中也有相关规定。

 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总共有60多个,但是除了2014年证监会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暂行办法》外并无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另外还有《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其中也有相关规定。

1、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法律规范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范主要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等。2005年的《公司法》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并且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无需进行审批,不需要政府的行政审批。在201412修订了《公司法》,取消了注册公司最低资本限额,并且实施认缴登记制,条件放款,简化了文件和登记事项。这些规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指出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取消非法人型组织形式,并且向有关的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得到国家的审批。外资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目的是对外资的准入进行限制,加强对外汇的监管和限制。但是《公司法》的出台虽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旧缺少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明确的支持。

信托制相关的法律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我国的信托法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其实质上是对信托关系的创新和发展。信托法为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规定相关的具体活动和管理需要国家的行政法进行规范。在2007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明确的行动规范。规定信托计划推介不能以公开营销的方式进行,需要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资金的募集,实施保管制度,单个的信托计划自然人不能超过50个。信托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014年《暂行办法.》实施之前,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为银监会,需要进行现场的检查和非现场的监管,并且要求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基金时提供相关的额材料,并由相关的部门实施监管。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和规范在具体的实施中法律地位较低,缺少威慑力,实践中常常出现违法的现象,并且缺少惩治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律法规范,提高权威性,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在2007年颁布实施,并且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并行实施,以法律形式保障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实施。在法律楚天之前国家不允许这种形式运营。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并且作为参与股权的投资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数额较大,运作的流程相当的复杂,进而造成基金的管理道德缺失,引发了较多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有限合伙道德的沦丧。在2014年的《暂行办法》实施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流程十分的繁琐,并且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2、证券法

私募股权作为证券的一种形式,因此需要有合适的证券法来进行规定。我国在20148月份对《证券法》进行第三次的修订,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是将其纳入到国家认定的证券当中。但是在《证券法》中对非公开发行的人数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还规定了私募发行的方式,不能够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进行证券的发行。同时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规则。

3、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进行了规定。但是有关的主管部门认为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的投资基金尚未成熟,不能够纳入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因此在该部法律中只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2009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将非公开募集资金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但是对其登记、备案等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还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排出在外。在20128月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反对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基金法监管的范围当中。在20136月证监会实施的《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资产管理行业的规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且对其中的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安排。但并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内。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8月证监会实施的《暂行办法》中以部门的规章制度形式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这也是我国目前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范,第一次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为其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设立到托管等各个流程公开透明,有法可依,并且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私募基金财产纳入到范围内。在20145月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和监管标准。为了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运行,确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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