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清源、梅山黑茶、华莱、白沙溪等黑茶企业在2013年前后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发展过程中遇到瓶颈,我们建议众筹方式解决,最先实现生产-销售-消费完整的产业链。之前的产业链终端消费被忽略,建立完整的产业链必须整合茶文化、茶体验、茶旅游和宾馆事业。以前的茶文化给人的感觉是传统、高雅的,消费群体都是年纪较大的,我们要吸引80、90后群体来体验,把茶产业这个“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让他们满世界去传播我们茶文化,带来更多的茶体验,发展我们与茶相关的旅游事业。
2、寻找众筹融资平台 保证项目成功
传统的融资方式与众筹方式相比,我们认为众筹更为开放,也适合茶叶产业。因为传统融资项目能否获得资金是由项目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而作为唯一的标准,但是众筹不是。如果是网友喜欢的项目,不管是否产生商业价值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在各地获得项目的启动资金。所以只要我们茶叶的产业链完整,更多人喜欢茶产业,就会为更多小本经营的企业提供了无限的可能。自从2009年成立以来,在国外已经发展了7、8年多,相对于国内来说比较成熟。国内的众筹模式是2011年7月网上传播的点名时间开始出现,点名时刻现在就是中国最大的一个众筹网站。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还有众筹网、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天使汇、创业邦、追梦网等,如何选择好的众筹平台决定你的项目成功与否。目前大型的茶叶公司、茶叶协会开始要把目光投向众筹融资,积极参与探索众筹融资方式怎样帮助茶企、茶商提高团体社会知名度,怎样检验茶产业市场、体验茶产品、体验茶文化,使得终端消费的创业公司融入茶产业市场。这些大企业、协会采用众筹融资相比小企业来说,不仅在于利用众筹平台吸引额外的资金,当然或许他们根本不缺资金,可是重要的是,能将原本由公司内部做出的重大决定放到网络这种民主的决策平台上,决策好坏最终接收全民的检验。黑产产业实施众筹融资,可以搭建操作简单、功能完善、系统安全稳定的众筹融资系统平台,产业中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技术团队,建议可以找一家较为专业有个产业融资经历的众筹系统开发平台,它们可以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实施后期的系统维护,这样有利于顺利开展众筹项目。
3、建立众筹激励机制 投资转化为实际收益
众筹融资的主体包括投资者、发起人和平台。投资者一般是对黑茶产业有兴趣或有信息并且有能力投资的人,他们更多的对投资回报感兴趣。平台当然是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终端,也可以是互联网投资平台。对于众筹融资的成功,很关键的一点,投资者的所有投资和支持一定要事先设有相应的回报,因为众筹融资不是众筹捐款,投资者对项目除了兴趣、信心、更现实的是回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通过网络面向公众筹集资金,融资方以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禁止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的交易。”(摘自《财经》的报道,没找到原文)。所以,众筹融资如果事先设定分红一不小心会操作成非法集资,如果设定股份,一不小心就违反了IPO有关规定。我们建议设定的投资回报建立众筹激励机制投资转化为实际收益。对投资者者的回报要做到尽可能的最大化价值,一般应该与项目的成品或者相应的衍生品互相搭配,而且最好是有3-5项不同的投资回报形式可以提供给投资者选择。创立合理的资金退出机制,投资回报作为资金的退出,形式要让任何一个投资者都觉得收益可观,并且感兴趣。
4、与众筹平台合作 跟进具体操作流程
众筹的操作门槛并不高,发起人、投资者、平台构成了众筹的三大关系方。对于茶叶产业来说,众筹发起人可以是有创造能力,缺乏资金的小企业,也可以是借助平台扩大知名度的大企业。与众筹平台合作,必须跟进具体操作流程。我们认为黑产众筹融资项目筹集天数应该为30天左右,这样的时间长得足以形成声势,且短得使未来的投资者充满信心。在国内外众筹平台上,这个天数的项目最容易成功。融资目标金额的设置要合理,需要将生产 、销售、固定资产投资、包装费用和物流运输成本等考虑在内,再结合本身的项目目标设置一个较合乎情理的金额。包装项目时,根据统计数据,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一般国内项目的发起人,多数本身不具有包装项目的能力。所以选择合适的众筹平台包装项目也非常重要。项目上线后,要定期更新信息,以便让支持者一步一步参与项目,还可以鼓励他们向潜在投资者宣扬项目。最后,给投资者发送表示感谢的电子邮件,或者公开答谢他们,也很重要。这样会让投资者有被重视的感觉,增加参与的乐趣。
5、合理规避筹资风险
世界银行2013 年发布的《众筹在发展中国家》报告中,提示了众筹平台可能面临的几类主要风险,包括筹资人经营破产、投资者成熟度、欺诈行为、洗钱等。这些风险也是传统融资渠道面临的风险。在我们国家众筹融资除了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外,还有可能涉及这些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发了财风险,和非法证券类犯罪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和非法集资类行政违法行为。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违约纠纷、股权争议、退出纠纷以及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我国已经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12.18《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08.03 发布并实施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