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诉现象异军突显——私权利凸起。行政机关通过履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定职责,最终目的是保障《条例》中公民私权利的有效实现,防止公民私权利受到侵犯,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突遇事件可控范围之外的问题。《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案例一中购房者正是利用信息公开中涉及的申请权和起诉权,没有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进行理性的思考而盲目提起诉讼,这类滥诉现象的频繁出现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处于异化的状态,从侧面反映出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利用信息意识的增强,私权利地位不断上升,甚至运用法律手段自行保障,但行政诉讼中行使诉的利益需求解决的是受到侵害的权利或某项争议是否需要诉讼程序提供救济的问题,而购房者是顾左右而言他,没有针对性的进行权利合理维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的公民私权利主要是公民的信息知情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的是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而不在于仅保障44名购房者知悉该信息的权利,也不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仅因其自身享有的反射利益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购房者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间不具有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公权私权天平倾斜——公权力凸起。在案例二中,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被政府人员以“信息需要汇总、加工”为由不予提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加以界定,阻碍公民使用其权利的行为的合理合法问题有待商榷。在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第3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形式要件判断,实质是对公民私权利行使范围的有限限制,但是原告周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在向政府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时并没有附注说明公开信息主体需加工汇总,而是行政人员使用托辞拒绝,明显是政府行政人员公权不端行为。作为掌握着重要的信息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政府管理部门,公民拥有信息量的多少切实地反映了公民私权利实现与否、实现的程度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碰撞与较量的过程中,私权利常屈服于公权力的权威与高度意志体现中,常表现于政府行政人员处理职责范围内事务过程中以不合理的借口和强加理由侵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事件,这类矛盾与摩擦的发生大都因公权力的滥用导致。
政府信息公开中之所以出现了许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较量与冲突事件,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历史发展原因:私权利地位上升,公平对抗公权利。从中国几千年社会历史发展来看,始终朝着文明民主的方向不断进步。古代封建主义集权制度下人民行使权利遭受统治阶级压制难以伸张,私法难存。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后又长期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意志全权代表人民意志更趋深化,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对人民社会生活的干预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对其进行直接的调度和安排,从而使个人利益被抽象、被压缩于国家利益之中。公民私权利呼吁独立、自由的声音不乏存在且愈发强烈,直至改革开放,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国家在政治、经济领域大刀阔斧的改革促使社会民主化进程不断加深,人民开始真正当家作主,为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奠定了可行的基础。公民私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当今电子信息时代的发展尤为突出,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因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日趋拉近,人民享有权益也日渐明确。公民不但对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更深的认知,更甚于私权利异军突起直接对抗公权力,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在少数,无不表明了社会发展中私权利地位的不断上升。
2.个体主观认识原因:私权利行使的扩张性。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他总要走到权力的边界为止。”权力是来源于权力的,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正当化和合理化根据,权利同时也具有异化和膨胀的天性。所以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都是相对的,都有其行使的限度。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公权力扩张侵犯到私权利主体的利益事件不在少数,但借维护自身权益的理由公然妨碍公权力的实施,滥用私权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私权神圣”和“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培养对平等、秩序、公德、尊重他人和法律的感性认识更为重要,私权是权力给予个人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但不能把武器的尖锐部分对准权力的主体。私权忽视理性思考,只一味地追求不损害自身的利益关系,全方位的要求公权力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使然,这是不明智,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在信息公开中产生的滥诉现象,实质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异化的状态——私权利的扩张,作为私权利主体的个体主观认识应不断提高,树立防止权利滥用反哺权利保障的社会意识,从而达到保障那些真正需要政府信息和司法救济的人们得偿所愿。
3.法律制度层面原因:权力控制机制与权利保障机制均存在不足。一方面,《条例》实施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公权力的过于强大,行政人员“吃公家饭”的权力享受带给其高度的自我满足感的同时容易产生权力膨胀心理,往往假借以公共利益中饱私囊,在实际实务的处理过程中利用公权力的权威搪塞公民正当权利的享有,人们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力思想和权力观,一直影响着从个人利益或所属的集体利益出发去行使公权力难免出现权力的滥用与异化,使得权利保障机制不足。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的享有和权力的保障集中统一于私权利一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举措,为公民权利实现创造了司法救济条件,从法律层面有效保障了公民私权利的实现。但行政相对人对权利的滥用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产生了种种问题。司法领域内“滥诉现象”中私权利对公权力实现的制约与阻碍暴露无遗,公民私权利的扩张难以估量在此效应下产生的后果。
[i] 洛克.政府论.
参考文献
[1]连志英.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私权利的保护[J].档案学通讯.2009年第4期.
[2]韩凤然,郝静.政府信息公开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10年3月.第28卷第3期.
[3]李主峰,郑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探—以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为视角[J].人民论坛.2013.8
[4]高畅,蒋卫荣.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公民档案利用权充分实现的必要条件[J].档案学通讯.2007年第3期.
[5]陈秀平,陈继雄.法治视角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J].求索.2013年10月.
[6]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J].山西大学学报.2006年7月.第29卷第4期.
[7]周启柏.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7年3月.第3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