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可诉信访行为的判断标准》为作者:高戬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通说认为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23
《可诉信访行为的判断标准》为作者:高戬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通说认为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23号指出,若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且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该行为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裁判规则上,123号案例提出了主体、内容、结果、法律依据和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等五项要件,作为信访处理行为可诉性的审查要件。对这一解释论作体系整合后,内容和结果两要件,成为可诉信访行为的两大判断标准,其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处分性理论中的公权力性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对信访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处理行为、内部监督行为或纯粹的信访行为等行为,也应以两大判断标准加以审查,容有可诉的例外。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