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演变
国家规定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从1993年开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经历了4次变化,相关变化内容见下表。
表1-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变化
时间 规定 会计处理
1993年 《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1993]29号)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维简及井巷费
2004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 借:制造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2008年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009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借: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至今,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会计处理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件为准。该准则解释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有关会计处理例题如下。
例1:A公司为大型煤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该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15元/吨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2014年3月31日,甲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余额为20 000万元。
(1)2014年4月原煤实际产量为250万吨。
(2)2014年4月以银行存款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60万元。
(3)2014年4月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矿井安全防护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9 000万元,增值税为1 530万元,立即投入安装,安装中支付安装人员薪酬20万元。
(4)2014年6月份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2014年4月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生产成本 3 750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3 750
(2)2014年4月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60
贷:银行存款 60
(3)2014年4月购入及安装设备
借:在建工程 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530
贷:银行存款 10 530
借:在建工程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
(4)2014年6月份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9 020
贷:在建工程 9 020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9 020
贷:累计折旧 9 020
二、专项储备会计处理的弊端
由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1.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因为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服务能力逐渐下降,所以企业在固定资产的有限使用寿命内分期计提折旧。也就是把成本分配与各个收益期,从收入中扣除,实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中,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成本一次性计提累计折旧。因为固定资产属于分期收益,而累计折旧一次性计提完毕,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2.账实不符
企业利用专项储备购买用于安全防护的设备,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成本一次性计提累计折旧,导致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0。期末,资产负债表中该固定资产金额为0。固定资产的实物存在而账面上没有该资产,导致账实不符。而且,因为该固定资产计量的特殊性,也不能进行减值测试,提取减值准备,不符合会计规定。
一般,企业购买用于安全防护的设备,金额巨大,但是账面上没有该项资产,监管部门不能通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监督该项资产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