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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待学生错误的“失当”与“适当”
更新日期:2018-01-04     来源:教师教育研究   浏览次数: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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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时期,是学生道德面貌形成时期,成功人士、优秀人物之中没有一个,在童年时期没有犯过错误,或干过错事的。在学校生活中,学生偶尔犯错误是正常的。反思我们的教育现状,教师对待学生错误存在一些失当的教育行为。“所谓适当的教育行为指的是一切适合学生、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教育行为。反之一切不适合学生、不能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教育行为就是失当的教育行为。”[1]苏霍姆林斯基说:“我们做教师的应该像果园的园丁精心地照看嫁接到野生植物上的果树,爱护它的每一枝、每一叶那样,爱护和保持孩子们身上的一切好品质。任何时候也不要急于去揭穿儿童的不好的、错误的行为,不要急于把儿童的所有缺点公诸于众,而应当让儿童发挥内在的精神力量来克服自己的缺点。”[2]49苏霍姆林斯基教育专著中的许多教育事例,在教师对待学生错误这个问题上,不仅指出了教师对待学生错误的失当表现,而且为教师如何对待学生错误指引了方向。
一、教师对待学生错误的“失当”
苏霍姆林斯基教育专著中,教师对待学生错误失当的表现有:在沃洛佳和谢廖沙打架这个事例中,年轻教师并没有了解事情背后的原因,在公开场合对学生进行了不公平的严厉谴责,以儆效尤;格里沙由于耳朵脏,女教师对格里沙进行批评,对儿童的自尊心抱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把其放在反面教材的位置。教师甚至没有认识到自己这种做法的错误,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批评学生,从而就更加深了教师自己的错误;斯拉瓦在课间休息时故意绊倒了柯利亚,随后他
们和解了。可是教师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就判定斯拉瓦绊倒柯利亚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然而由于教师没有正确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结果使得班级内形成一种促使学生相互包庇的事实。
苏霍姆林斯基说:“关心儿童的健康,是教育工作者最重要的工作。”[3]382教师失当的教育行为会阻碍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甚至会造成儿童的心理障碍。
我们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一般学生在学习上犯了错误,很少有教师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原因,而是一味地批评指责学生,如“上课不听讲”、“注意力不集中”、“学习不认真”等等;有的教师甚至不顾学生自尊心,恶语中伤,体罚学生;面对学生的错误,教师采取了冷漠态度,甚至在全班同学面前把犯错误的学生放在反面教材的地位;这些都属于教师对待学生错误的失当的教育行为。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对待学生错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着两种常见的误区:逢错必批的“批评”和逢错必惩的“惩罚”。
(一)尊重学生,正确运用批评
批评指的是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是教师对待学生错误的方式之一。教师批评学生,其善良的动机是关心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但是,教师不能正确把握批评的尺度,实际上批评,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教师直截了当的在集体面前公开批评犯了错误的学生,把学生的错误公诸于众。批评就成了不恰当的,没有分寸的关心。教师希望学生以自我反省的态度反思自己,然后努力改正,这种教育方法可以说是最不成功的。实践证明,教师把个别学生的错误公布于众,让全体学生引以为戒,使被批评的学生感到羞愧,会对学生产生消极影响。学生由于年龄较小,没有经验,还不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教师在公开场合批评他,伤害了学生心灵深处最敏感的地方——自尊心,从而刺伤儿童的心灵。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尊重需要是一个人的高级需要,如果这种需要得到满足,能增加人的自信心,体验到自身价值。教师对待学生的错误进行批评,应该是中肯而真诚的。不能一味地盲目批评,应该保护学生敏感心灵自尊心,善于首先看到学生身上优点的地方,而不是学生的错误,这样才能使积极的东西在学生心里生根,激发他积极向上的愿望。
(二)关爱学生,避免不公平的惩罚
惩罚表示责罚、处罚、惩戒,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可以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促使其改正错误,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那些确实需要惩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是可取的,比如说那些不遵守记律,学习不认真,有严重错误的学生,恰当的惩罚会有更好的教育效果。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惩罚是一种‘祸福莫测’的不可靠手段,儿童犯了错误,只要孩子不是蓄意的,就不应该给以惩罚。”[2]52惩罚的教育手段对于学生自身来说是不公平的。教师对待学生的错误采用惩罚的手段,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惩罚,使学生提高认识,从而改正错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苏霍姆林斯基注意到:“惩罚是一种敏感性极强、不无危险的教育手段。许多教育工作者在使用这一手段时经常会犯错误。”[2]50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教师对惩罚使用不当,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事与愿违,产生消极影响。教育教学中不公平的惩罚屡见不鲜,教师对待学生的错误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心罚等。不公平的惩罚会造成学生心理上的伤害,引起焦虑,抑郁甚至可能加重其错误行为。最早提出反对体罚学生的古罗马著名教育家昆体良,他专门给体罚列举了五大罪状:“第一,体罚是一种残忍行为,是一种凌辱;第二,如果申诉还不足以矫正孩子的过失,他就会对体罚习以为常;第三,如果经常正面告诫,在课业上严加督促,体罚就没有必要;第四,幼年时使用体罚,一旦长大以后,恐怖失去作用,就更难以驾驭;第五,体罚造成儿童心情压抑、沮丧和消沉。”[4]体罚学生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容易使学生丧失“人”的主体性,导致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的缺失,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所以说,教师要慎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在适当的教育情景中依据实际情况使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