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但是,长期以来,中国证据法理论对证据裁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在立法方面,与该原则相关的证据能力、待证事实、证明方式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审判活动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理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要求政法机关办案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对公安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特别是对死刑实行了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明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将要实施,对执法的要求更加严格,证据将会成为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也会成为诉讼的决定性因素。在此形势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作为获取和固定证据的主要途径,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革。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形成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的重要手段,它在查明事实真相、侦查破案、执法办案和案件诉讼中都发挥着支撑作用。案件事实只能依靠证据来推断,但证据有真有假,所以,正确认定证据是正确判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有学者甚至建议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改为“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司法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正因如此,刑事科学技术的证据效应日益凸显,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在侦查破案和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刑事科学技术进入刑事侦查领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证据的范围不断扩大,证据也日渐多样化。在各类证据当中,唯有物证是无言的证据,它能证明什么,不但需要一般的查证,还需要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加以鉴别和判断。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获取证据提供了新手段。
在封建社会,虽然强调形式证据(法定证据),但因为科学技术不发达,无法科学地获取证据,所以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各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为获取证据,各种酷刑被发明出来并广泛使用。这是我们常说的封建社会愚昧、落后和残酷的一个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成为影响生产和生活、改变人们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性的主要因素,人们逐渐生活在技术的统治之中。人们对科学技术产生了极大的依赖,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物化的结果。
在对犯罪的刑事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手段也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不断地提高。从中国古代的验伤、尸检【1】,到18世纪随着现代化学出现的法医鉴定、19世纪的指纹鉴定及19世纪中期的弹道鉴定【1】,以及上个世纪新出现的显微放大技术、组成与结构分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每一次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突破,都为收集刑事证据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在西方已经被广泛应用的声纹识别、测谎技术和DNA鉴定等都是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提供的新手段【2】。刑事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了证据收集的效率,保证了证据的客观性、可靠性,极大地提高了对刑事犯罪的侦破、起诉和审判的效率。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获取证据提出的新挑战。
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提供获取刑事证据新手段的
同时,也对获取刑事证据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越来越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而现代社会的网络化,使得高科技犯罪出现了一系列新特点:诸如更高的隐蔽性、犯罪主体的高智商化、犯罪行为的超时空性、犯罪行为的高危害性等,所有这些特点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获取这类犯罪的证据越来越难。尤其是实施犯罪者多为拥有高技术的个体,而侦查和鉴定犯罪证据的司法人员却普遍缺乏相关的技术。由此,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侦破高技术犯罪、获取刑事证据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