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刑法职业禁止从其规定的不明确法困境及其在现行法下的最优解》为作者:熊琦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对于《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从其
《刑法职业禁止“从其规定”的“不明确法困境”及其在现行法下的最优解》为作者:熊琦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对于《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从其规定”,存在大相径庭的解读。通过对问题进行分层考察,文章认为现有学说的争议焦点不同程度地偏离了现行法框架,因此该问题并未“过时”。就根本而论,“从其规定”的表述缺失稳定的核心与边界,且这一缺失不能通过“事后补正”填补,因此存在“不明确法困境”。对于这种困境,在现行法框架下,可以而且应当基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筛选功能得出法律适用意义上最优解的范围,并以“有利自由”原则进一步缩窄最优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时,法院不应再依照第1款宣告职业禁止,但应将定罪判决向主管机关通报,不使行为人因主管机关不掌握司法判决而逃脱行政职业禁止。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