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损害担责原则的规范性被消解了吗? 该原则的功能拓展及体系建构》为作者:梁晓敏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损害担责原则在法律政策和实践
《损害担责原则的规范性被消解了吗? ——该原则的功能拓展及体系建构》为作者:梁晓敏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损害担责原则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表现出柔软灵活的特征。损害担责原则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趋势,其中立法坚持“损害”必“担责”或“损害”严“担责”的立场;法律适用中却通过灵活手段调整 “担责”的大小和方式。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并未表明损害担责原则被消解。损害担责原则的适用并不是被动地对损害事实进行确认和反应,它本身是一个价值处理的过程,需要经过裁判者对事实后果进行价值判断后予以确定。损害担责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并非独立发挥作用,环境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或多或少地对损害担责原则进行价值填补,这形成了损害担责原则内在体系的适用模式。依据“损害”和“担责”的二元结构,损害担责原则外在体系的规则设置应当融合两种立场、包括三类规则:秉持规范主义立场的“损害”确定规则;贯彻功能主义立场的“担责”规则,又可以依据其内容指向不同分为责任大小调整规则和担责方式灵活性规则两种;坚持规范主义立场的监督规则。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