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年烟酒水和牲屠税来看,每年都有15万元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各县市筹办义务教育的专款,保障了各县市义务教育发展。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极度落后的边疆省份来说,义务教育经费通过自筹能达到如此规模着实不易。从云南义务教育整体发展来看,开始起步于1929年,发展兴盛则是1934年以后,这恰好是义务教育经费初步得到保障到完全得到保障的阶段。1930年,云南省初等小学校4931所,学生19.5万余人;教育经费的独立后部分税收划入义务教育专款中,极大促进了云南义务教育的发展。1942年,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儿童超百万,入学率增至60%,达到了民国义务教育发展之巅。[9]云南省义务教育实现了快速发展。 以部分县为例,1931年,玉溪县全年自筹义务教育经费63000元,办学学校达86所,招收学生4558人,未入学儿童4170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超过50%,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宜良县自筹经费3300元,创办学校30所,招收学生984人,未入学儿童13749人。[11]文山县自筹经费20836元,创办学校45所,招收学生2196人,未入学儿童14644人。[12]可见划定特定税收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独特来源后,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而不是停留在过去的政策文本中。经济发展滞后的县,打破学龄儿童低入学率的尴尬境地,义务教育取得了突破式的进展。
一.分级承担:两拨一筹的经费承担机制的建立
1929年,云南正式推行义务教育,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和省政府各自补助25%,地方自筹50%,开办小学1班补助100元,开办一个民众班补助100元,后迫于经济压力改为补助20元。[13]1930年,昆明附属9县,共计创办学校335班,招收学龄儿童2万余人,共计补助经费30300元,[14]明确规定补助办法和稳定的经费供给刺激了云南义务教育成长,1930年后,云南义各地初等小学校、民众补习学校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出现,但来自于中央的拨款得不到有效保障,时断时续。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出台《实施义务教育标本兼治案》,确定国库、省库补助制的法令,1935年,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并分期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计划,明确实施国库补助义务教育,这一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云南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15]云南省义务教育经费有了稳定渠道,即国库补助、省库补助以及各县市自筹,[16]中央和省政府各拨款教育经费的25%,各县市则基于其设学校之数量、需要之多寡,就地自筹半数以上之经费。[17]各县市自筹经费在义务教育经费成为了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来源。中央补助款规定,若本省不能自筹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将停止补助。省政府为得到中央补助,采取裁减省常备队兵额二成、各县常备队兵额二成的措施,将腾出的经费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稳定的拨款渠道,使得各县均能推行义务教育。因此,义务教育经费采用三级承担分配机制,即省立初级小学校的经费来源有省政府拨款与中央补助款,各县市立初级小学校经费来源包括各县市自筹经费和中央拨款、省政府补助,各中心小学的经费则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共同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