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陆法系之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下的量刑建议模式
在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需求的情形下,大陆法系也出现控辩双方通过简化或快速程序就定罪、量刑开展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制度,尤其以德国实行的认罪协商制度为代表。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产生是传统刑事诉讼制度面对现实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进行妥协的产物。相对于诉辩交易制度,德国刑事诉讼建立在职权主义基础上,更加注重实体的公正。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下量刑建议模式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德国认罪协商制度适用范围很有限,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中,主要在处罚令和诉讼协商程序中体现,尤以处罚令程序较为明显,在处罚令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即检察官针对资格刑、罚金刑及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处刑令申请书的形式写明需要对被告判处的法律处分。第二,法官在认罪协商制度中起到主要作用,法官对于被告与检察官达成的量刑协议都必须进行实体审查,对量刑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甚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量刑的证据及理由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德国未单独设立量刑听证程序,检察官在定罪前就被告人的前科、品格等问题形成量刑观点向法官出示,这种模式下的量刑建议容易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判,影响辩护权的行使。尤其是辩方进行无罪辩护而最终被判有罪的情况下,辩方可能失去针对量刑建议进行辩护的机会。1
(二)域外量刑建议制度的效用借鉴
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下,美国和德国两种量刑建议模式呈现不同的运行机制,如量刑建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诉辩交易制度通过将量刑与定罪相分离,辩护人可直接参与到量刑的讨论,最大程度规范法官的量刑裁判。而认罪协商制度则以判决书说理制度来约束法官的裁判权。但从出发点来看,无论是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还是德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其都是效益价值和公正价值追求的结合体,既要体现司法的公正,又要最大程度的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诉讼效率,进而又在一定程度保障了司法公正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