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合作社农业供应链融资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融资是在农业供应链基础上,农民合作社以特色农产品为纽带,把农资供应、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同农业龙头企业和金融机构组成有序的产业链条和运作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评估整条农业供应链的信用和风险管理程度,整合农业供应链上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灵活的融资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新模式。
二、农民合作社融资困境分析
(1)成员异质性显著
农民合作社成员拥有的货币资本、社会资本、区域声望等稀缺要素的差异,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权力分配不平等,形成了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角色差异。由于在农村地区货币资本较其他要素的稀缺性,少部分具有资金优势的核心成员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分配权,大部分普通社员出于资金约束和风险规避的衡量,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动力,仅愿意缴纳少量的会费获取会员资格,从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销售渠道和市场订单,导致合作社内源融资动力不足。成员异质性使得农民合作社内部融资取决于核心社员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
(2)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清晰
农民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组建,其民主治理模式不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缺乏,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股权非市场交易的限制和社员剩余索取权方面的约束,降低普通社员投资合作社的积极性,农民合作社内源融资受到限制;由于合作社内源融资不足,致使其信贷主体缺位,金融机构难以评估其信用等级和信贷风险,出于风险规避的衡量,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抑制有增无减,农民合作社独特的产权安排使其受到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困境的双重约束。
(3)抵押担保资产缺失
农民合作社盈利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用于信贷抵押担保的优质固定资产缺失,合作社拥有的最主要的抵押资产来自农产品销售收入、农地经营权、农业生产用房和农业机械设备等。由于农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农产品生产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农产品销售收入随市场供求关系等相关因素波动,难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为信贷支持提供还款保障;同时,基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流转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农地金融发展受限,导致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4)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农民合作社受到抵押物缺乏、盈利能力不稳定、信用评级未开展等诸多因素影响,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不足,现有金融支农产品的金额和期限难以满足农民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同时,由于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缺乏与农民合作社的沟通和交流,对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出于信贷风险的考虑,金融机构抑制对农民合作社的贷款,或者只向抵押担保物充足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合作社提供短期贷款,金融机构的支农创新动力不足和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的抑制,形成了农民合作社外部融资困境。此外,村镇银行、农业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支农机构的缺乏,使农民合作社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农民合作社农业供应链融资特殊性
(1)融资需求受农产品生长周期影响
农民合作社是生产同类农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有不同的生长周期,粮食、蔬菜和养殖类的农产品生长周期基本上在一年以内,而药材、茶叶、果树等经济类农产品生长周期基本上在三年以上,农产品不同的生长周期造成不同性质的农民合作社资金需求不一致,在农产品生产初期,合作社需要集中采购种子、化肥、饲料、种苗等农用物资,资金需求较大,而在农产品生长期间,管理和技术方面投入增加,资金需求量减少,农民合作社融资结构安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其资本成本的高低,处于农业供应链融资核心节点的农民合作社应遵循农作物生长规律合理安排融资结构。
(2)自然风险影响显著
农业供应链融资以农产品销售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而农产品生产受到病虫害、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农业供应链融资受自然灾害影响显著,例如,一场病虫害可能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一场冰雹可能导致果树挂果率大幅降低、一场禽流感可能导致养殖合作社饲养动物的大量死亡。农民合作社融资除受其信用等级、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自身因素外,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产品销售收入的稳定性,而农产品作为农业供应链融资的承载体,自然灾害导致农产品销售产生现金流的波动性,影响到农业供应链融资链条的稳定性。
(3)发展阶段差异性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在不断发展中,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形式不断创新,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民合作社从提供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开始延伸产业链,向农产品贮藏、农产品深加工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方向发展,随着合作社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演化,农民合作社在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不同阶段,对资金需求金额表现出较大差异。处于创办初期的初级合作社对资金需求量小于处于发展期或成熟期的高级合作社的需求,基于合作社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农业供应链融资需求和融资规模阶段性特点显著。
(4)农产品市场风险
农业供应链融资的抵押物一般是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收入,而农民合作社基本上是由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联合组建,由于农产品供求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农户违背市场供求规律的无序生产可能造成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如果农产品供求失衡现象通过产业链传递,农产品市场风险将全部由农民合作社承担,这种情况恶化了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例如,2015年河北省干旱少雨,高温炎热的气候适合西瓜生长的气候环境,加之农户大规模种植,西瓜产量供过于求,目前市场售价处在1~1.2元/千克的范围,西瓜售价难以弥补生产成本,西瓜种植合作社的社员可能发生同时亏损的状况。因此,农业供应链融资中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加剧了供应链融资链条的不稳定性。
四、农民合作社农业供应链内部融资途径分析
(1)合作社产业链内部融资约束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以生产经营为基础组建的经济组织,共同利益的实现是合作社存续和发展的关键,基于异质性成员拥有生产要素的差异性,合作社成员间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核心成员不仅向合作社提供了大量资金,而且投入了大量难以用货币衡量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例如个人声望、人际关系、销售网络等,这些稀缺性要素往往嵌入到资金要素中发挥作用,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的发展付出了较多努力,承担了合作社运营面临的各种风险,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核心成员不愿意过多吸收普通成员的投资而稀释对合作社的控制权,而普通成员为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仅投入少量的自然资源和入社会员费,鉴于合作社产权模糊和核心成员对收益分配权的控制,普通成员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积极性。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出于风险和利益的权衡,造成合作社供应链内部融资约束。
(2)基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构建资金互助组织
共同利益是农民合作社存续的基础,由于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投入稀缺要素的差异,核心成员对收益目标的索取高于普通成员,在实践操作中,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权是不均等的,核心成员主导合作社的分配权,普通成员不满意只能用脚投票,内部融资动力不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合作社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投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通过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按照成员投入要素的差异性合理分配合作社收益,降低了核心成员融资风险,提高了普通成员融资积极性。下面通过案例予以说明。
农业供应链内部融资的关键是获取普通成员的支持,合作社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普通成员入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合作社提供的产品销售渠道,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单一的农产品销售经济附加值较低,农户增收有限,合作社通过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使农户享受农产品深加工带来的增值收益,提高了农户投资的积极性。合作社在组织农户进行日常农产品生产的同时,发展以利益共享为导向的农产品深加工,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解决了合作社农业供应链内部融资问题。例如河北省迁安县FY板栗种植合作社在2013年初建设鲜栗贮存库和听装栗仁建设项目,该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年产板栗1500吨,合作社由6名板栗种植大户领办,出资额在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其余300名农户以各自种植板栗的面积和土地入社,社员每年缴纳300元会费作为合作社管理费用,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和销售板栗,按照板栗交易额的85%进行返利,按照15%对出资额进行返利,显然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
但是,合作社在经营运作中,由于贮藏手段不科学和未及时深加工,合作社运营和销售的风险较大,据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调查显示,由于采后贮藏不当使板栗失水、霉烂、虫害等造成的损失可达15-20%,为解决该难题,FY板栗种植合作社拟建设1000吨鲜栗贮存库及300吨听装栗仁小包装生产线项目,为解决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基金,FY板栗合作社以板栗贮藏和深加工项目为依托,成立农民互助资金,在该项目共同利益的导向下,项目建设资金的50%由6名种植大户协商各自出资比例,其余50%由300名普通社员各自认缴出资份额,合作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社员支付年利息,同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将板栗销售收入的3%向社员进行利润分配,截止到2014年1月份,合作社已筹集项目建设资金600万,项目当年投资建设,于2014年12月底竣工验收,其中,1000吨鲜栗贮存库投资165万元,300吨听装栗仁小包装生产线投资382万元,剩余53万元作为项目营运资金使用,项目与2015年正式投产生产,产品投放国际市场后,颇受消费者欢迎,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竞争能力和销售前景。合作社通过农业供应链向内部成员融资,解决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基于利益共享机制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使农户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五、农民合作社农业供应链外部融资途径分析
(1)基于农超对接的供应链融资途径
农超对接是一种以超市为载体和平台,农民合作社与连锁超市以订单方式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由农民合作社直接向连锁超市供应农产品的一种新型供应链流通模式。农民合作社作为农超对接的参与方,按照订单向连锁超市提供农产品,是保证供应链运转的核心节点。但是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维持生产运行。合作社在农业供应链内部融资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产业链外部融资方式,在农超对接的基础上,建立以第三方物流参与的农产品销售运作模式,由大型超市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向合作社发放贷款,同时合作社以农产品订单向大型超市提供反担保,通过担保与反担保避免农业供应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解决了资金约束下农民合作社供应链外部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