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法律法规的制定倾向于鼓励和引导向要约收购方式转变,要约收购数量有所增加,收购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制度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
1.持股比例不能反映持股目的
持股目的披露能够帮助上市公司看清增持行为的实质,合理评估市场预期,避免投资者盲目跟风。关于持股目的是否披露,我国法律条款首先对持股比例进行区分,然后决定持股目的披露的多少。持股比例划分的目的应当是试图通过持股比例的高低识别其“控制权”意图,然而在股权集中度较低的市场环境下,大股东人放弃“控制权”的行为并不在少数,因此,单纯凭持股比例不足以界定是否具有获取控制权的目的。根据实践情况,投资者在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中,往往以改组现任董事会为目标。
2.新增资金来源披露范围有限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在主体范围、内容、程度方面均存在不足。由于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已基本实现全流通,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股权将会越来越分散,因此形成控股的实际持股比例将会下降。目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已然偏窄,制度落后于实践需求。从事恶意收购的“门口的野蛮人”因为资金披露要求不高而大行其道,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对收购进行预测和准备,也为违规资金避免披露义务进入二级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