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刑罚设置失衡
更新日期:2020-10-20     来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作者:张蔚伟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二)、高空抛物行为刑罚设置失衡立法者对高空抛物行为设置徒刑以下刑罚,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一般预防,使民众约束自身行为,生活中不随意抛掷物

(二)、“高空抛物”行为刑罚设置失衡

立法者对高空抛物行为设置徒刑以下刑罚,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一般预防,使民众约束自身行为,生活中不随意抛掷物品。立法若只考虑预防犯罪的需求,就会忽视区分行为危害程度。高空抛物行为产生的后果包括轻微、严重不同程度,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皆为徒刑以上。立法如此修改则先前法院判决皆为不公正判决,难以形成公信判决,统一适用“拘役、管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立法与司法出现错位。我国一直主张构建“轻罪刑法体系”,从修正案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正在不断践行这一理念,但司法实践中“治乱世用重典”和“报应刑罚”的思维转变还任重而道远。

现有刑法条文中关于“前款行为”的一般表述为:“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或者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作为提高法定量刑幅度的依据,新增第3条款规定:“有前款行为,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意味着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才能适用想象竞合犯,推导出高空抛物若仅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应适用“拘役、管制”,笔者认为刑罚过轻,缺乏合理性。

(三)、违背刑法谦抑性

新的修正案通过后,适用刑法追究高空抛物行为将成为常态,实质上是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刑法因其严厉性,被认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的社会统制手段不够充分,或者其他的社会统制手段过于激烈,才有必要发动。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民事手段难以实现人身权、财产权的恢复,刑法才有必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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