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河长制治理水环境的一个不可或缺命题即是政府责任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履行。虽然河长制目标清晰,但制度中政府责任的层次、界限和范围模糊,极大地影响了水环境的治理成效。这说明河长制依然存在“再建构”和完善的空间。要切实发挥河长制的制度优势,第一要义是厘清政府职责和明晰角色定位。河长制是一个由理念、制度和实践组成的有机整体,政府责任理念、环境保护制度和治理实践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构建和相互影响。河长制的设计和提出必须以正确的理念作为先导,理念和制度也需要实践来支撑和检验。河长制作为现代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的实践是检验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政府责任理念作为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河长制的理论基础之一。
责任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在不同的研究视角和领域下有着特定的涵义。对社会层面而言,所谓责任,“它是一种关系性质的社会建构,主客体相辅相成,承担和履行责任就包含着主体就某一具体事务对客体负责的关系性结构[]。就行政层面来说,责任是权力产生的基础。政府责任是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质的规定,是由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与之相互关联的各种行动者及其互动关系构成的行动结构,其轴心是行政权力以及围绕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相关行动者的权力、责任与利益关系,其焦点则是掌握和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职责,这一理论在环境保护制度中也同样适用。所以要实现河长制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的目标,必须重视河长制中多重责任,理顺其实现逻辑,从制度设计层面不断完善和发展河长制中的政府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