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国家立法层面: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一般均有由政府授权,但除极少数项目外,已经实施开发的经营的项目,利润及成效均不佳。至2003年,我国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次明晰了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应该在法律允许与规范规定的范围内。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用于指导我国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凡是有意图对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上报和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方可取得海岛使用权,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海岛使用金。这也标志着我国对无居民海岛的管控更加规范和深入。加上我国公布的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录,国民对海岛开发的需求也日益高涨,掀起了一轮海岛热。
2.2 国家部委政策:
近几年,为了指导“十三五”期间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我国出台制定了《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规划期限自2016开始,到2020年为止。2017年3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2018-2020年),至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本次明确内容为:无居民海岛都应该遵循一岛一登的原则,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进行整岛登记。
2.3 各沿海省厅政策:
沿海省市在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在2018年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2018年12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2018年12月,山东省海洋局印发了《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实行海域及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2019年4月1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中明确了自2019年5月10日起,广东省的所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将实行市场化出让。从以上政策的不断出台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和开拓,在国家部委的支持下,各地有关政府大胆创新,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并且出让形式也逐步变更,由审批制度,向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