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仇主题——私力救济的核心关照
侠之私力救济,除了在其主要场域——庙堂之外的江湖展开,更在于其也是朴素人性的基本展现。金庸在其《笑傲江湖》的后记中就鲜明指出,“影射性的小说并无多大意义,……只有刻画人性,才有较长期的价值。”更好的理解侠的私力救济的长久存在,则必须从人性角度进行透视。
追溯私力救济乃至法的渊源,主要是来自于一个久远的“复仇”主题。不被伤害,以及受到伤害进行复仇是人对自身安全的本能性反应,是人性之中趋利避害的天然要求。虽然我们希望生活或建构一个没有仇杀的社会、希望一个不需要政府干预的公平正义的社会,正如无政府主义奠基者蒲鲁东所希望的:最完美的社会,是既无政府而又秩序井然。但是,事实上这种完美,哪怕是在上古的黄金年代,都很难实现。人自身的缺陷,人性的污点等等,人的不完美性,决定着由其构建之组织的不完美性,尽管组织本身就是弥合人类之缺陷以建构更和谐更美好秩序而设置。从早期的氏族到近代国家,从野蛮时代到文明社会,莫不如此。金庸在《笑傲江湖》后记中意识到这其中根源,他“企图刻画中国三千多年来的政治生活的若干普遍现象……不顾一切的夺取权力,是古今中外政治生活的基本情况,过去几千年是这样,今后几千年恐怕仍会是这样。”
报仇是一种神圣的义务,是不可漠视的问题。[11]无论中外,莫不如此。由谁进行报仇,从谁哪里实现救济?这事实上就是公权与私权的分野所在。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亲关系的复仇极为普遍。血亲复仇远非上古遗风的简单再现,而是一种文明社会的变种。杀人者或破坏者对于受害者或其同族诸人来说是敌人,而对他们自己的朋党亲故则并非如此;如果社会能为蒙冤受屈之人提供追偿的途径,那么它就算仁至义尽了,同时也算是实实在在地从野蛮向文明迈出了可贵的一步。[15]贝瑟姆指出:从种类上看,情感激烈的年代总是在情感理智年代之前,于是愤怒与复仇便主宰了最早的刑法。[16]可见,复仇成为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互场,为复仇者提供更为适当的救济方式,更成为了法律及国家进步的表现。社会进步不是一蹴而就,是一种阶梯式发展,那么对私力复仇的认可、禁止、代替,这种交互是长期存在的一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