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立法设想及其罪名完善
更新日期:2020-10-30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王熙颖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一、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立法动因概念是人们脑海中存在的一种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模式,概念与客观事物并非同一;当概念全面、深刻地反映客观事物本质

一、 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立法动因

概念是人们脑海中存在的一种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模式,概念与客观事物并非同一;当概念全面、深刻地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时,概念边上生成了一种绝对真理。


建国以来,我国刑法中的罪名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地进行修改与补充,从而形成符合中国社会的罪名体系。不断有学者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去探寻社会中的行为为何会被刑法所归录调整,坚持不懈去追求着罪名背后所包含的立法动机。在笔者看来,这些立法动机可以归结到三个方面:1.这个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属性;2.这个行为符合刑事政策以及规范刑法的要求;3.这个行为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原则。

(一)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与可罚性

决定故意行为入罪的根本因素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即各种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多数大陆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是质和量的主观与客观的综合指标。对故意犯罪的设置亦应以此作为出发点。

1. 高空抛掷入罪的客观依据

一个60g的鸡蛋从6,7层楼高的地方扔下来可能会让人头破血流;一颗小小的图钉从六七层楼高的地方扔下来可能会插入人的脑中让人当场死亡;即便是一块小小的西瓜皮从高楼上扔下来也可能成为人们致死的因素。

这些结论的得出是源于在高空中经由自由落体运动后的物体下降到地面的冲击力要远远大于在地面上透支物体的冲击力。以下,笔者将通过一个例子来具体解释这个结论的得出。

根据牛顿第三定理,我们可以得知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相互的,均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的存在的前提。也就是说,从高空经由自由落体物品给人体造成的冲击力即冲量相当于人体被这个物体达到所受的作用力,以下,笔者将这个力简称为l。冲量是一个视时间改变的力对一个物体的冲量,表达为公式则是l=Ft,F是作用于这个物体上的力,t是这个物体在力的作用下所用的时间。同时,由于力的作用是相互的,F也可以表述成这个物体本身物体自身的重力,即F=mg,这样冲量公式便可以表述为l=m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