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1、客观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新制度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明确“固定资产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即只要取得固定资产的实质控制权,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确认入账。并且通过实提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其使用过程中的耗损情况,全面准确核算报告期高校的教育运行成本和固定资产运营绩效。
2、“平行记账”法全面反映支出及预算执行情况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取得、折旧、处置等业务,通过“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采用“双分录”核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及“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计提折旧时运用“虚提折旧”方法,通过“累计折旧”账户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不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制度》采用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核算方法,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计提折旧改为“实提折旧”,财务会计中根据资产用途将折旧费用分类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2],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反映高校资产负债情况,促使高校强化教育投入与产出的全方位核算管理,科学评价资产运营绩效。
3、规范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全面披露相关资产信息
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按照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名义金额的顺序确认,增设“捐赠收入”和“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核算接受捐赠和无偿调拨的的固定资产[1],规范了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并对固定资产的披露做出全面的要求,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使用年限、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累计折旧期初数、期末数及其变动、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