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否认
更新日期:2020-11-06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王巽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二、婚生子女否认《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一方或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这

二、婚生子女否认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一方或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是我国对于婚生子女否定所做出的概括性规定。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仅有父母有权提出婚生子女否定。对于正当理由,《民法典》中并未进行说明,在实务中,对于正当理由的判定因个案不同而难以统一,为了防止错判误判,有必要对可判定的正当理由与非正当理由进行梳理。
(一)正当理由
第一,不符合婚生子女推定的情况。婚生子女推定是判定亲子关系的概括性手段,对于不符合婚生子女推定的情况,依照一般科学观念与民间习惯,均可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若父母一方对推定效力具有异议,可主张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结果推翻婚生子女推定。
第二、夫妻一方具有合理依据主张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中提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为亲子鉴定加上了前提,即主张亲子鉴定一方需已提供必要证据。这是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人身关系,对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都会带来不可磨灭的损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原则上应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方可适用。